今年7月份,福建漳州的阿英去一家工廠參加面試,面試結束后她在食堂門口摔傷。阿英在一天班都沒上的情況下,和準東家鬧起了糾紛。 今年7月份,阿英去一家工廠的食堂面試廚師崗位,雇傭方試菜結束后,口頭稱阿英可以來上班了?砂⒂]想到一出門口,意外就發(fā)生了。 調解過程中,廠方代表稱意外發(fā)生時,他不在現(xiàn)場。 廠方代表 明天開始正式錄用你,今天還屬于面試。員工也說沒有看到她摔倒。 阿英 你不叫我去試菜,我也不會走到你廠里面摔斷手。 那么雇傭雙方在口頭上達成雇傭意向的情況下,雙方是否就建立起了勞動關系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因為當事人在應聘的當日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所以在口頭達成意向的情況下,雙方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廠方也就沒有賠償當事人的義務。 如果該事件是發(fā)生在實習期或者試用期,也就是雙方已經建立起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認定為工傷。當事人根據上述規(guī)定,也并非工傷。 廠方代表稱,當時阿英摔倒后并未直接聯(lián)系工廠,他們也不敢去慰問,害怕阿英將全部責任歸咎過來。 調解小組認為,阿英出事時,并未與工廠構成勞動關系;而且阿英摔倒,自己應負主要責任,但廠方可以基于人文關懷,適當進行慰問。 最終經過溝通,廠方代表同意從人道主義出發(fā),拿出5000元進行慰問。雙方達成一致并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糾紛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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