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巧立名目亂收費
教練員還要“吃拿卡要”
學車兩年
駕照也沒有拿到手
......
近日
吉林長春市民李先生
向《中國消費者報》反映這兩年
在長春市君安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
考駕照的遭遇
11月4日
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
學員投訴
據李先生介紹,2020年11月7日,他向君安駕校交納了4900元學費,報考B2駕照。當時,該駕校在官方網站上公開承諾:“拒絕學費外的任何收費,一票到底,說到做到。在教學中,杜絕吃、拿、卡、要、生、冷、硬等行為。百分之百下證,補考費全部免費,中途不收取任何費用!
▲君安駕校在官方網站上公開承諾拒絕學費外的任何收費。資料圖片
然而,李先生告訴記者,事實與該駕校的承諾相差甚遠。在考科目二時,教練員讓他交了600元錢,說是考前強化培訓費。考科目三時,教練員在學員微信群里發(fā)通知,點名讓他和另外兩名學員交納考前強化培訓費,每人600元。李先生認為收費不合理,就沒有交納。
李先生稱,因為沒有交錢,感覺自己在學習中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練車時,交錢的學員練4圈,而教練員只讓他練1圈。
據了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保障學員自主選擇教練員等合法權益。
李先生告訴記者,他向君安駕校交納了學費和科目二的考前強化培訓費后,駕校并沒有與其簽訂培訓合同,也沒有開具發(fā)票。
李先生稱,該駕校的教練員還存在向學員“吃拿卡要”的現(xiàn)象。一些教練員讓學員買香煙和礦泉水,還有午餐,這些錢都由學員們平攤,在微信群里以發(fā)紅包的形式支付。
李先生向記者展示了君安駕校微信“B2高新考場科三約考群”部分截屏。記者看到,截屏顯示的內容有:
“練B2的,買煙買水一共215元,每人14.4元,可以在群里發(fā)紅包了”
“所有B2考生午飯一共花了166元,共15人,一人11.1元”
“所有B2買水買煙花費198元,午飯60元,合計258元,每人均攤17.2元”......
李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就是當事的B2學員之一,也在該微信群里發(fā)過紅包均攤過這些費用。所買的香煙、礦泉水和午餐,學員們沒有享用過。
▲學員被均攤為教練買香煙、礦泉水及午餐費用的微信截屏。資料圖片(學員提供)
記者調查
11月4日上午,記者來到君安駕校就此事核實、采訪。駕校負責客戶投訴的宋經理表示,將就學員李先生反映的問題及一些教練員存在的向學員“吃拿卡要”的投訴進行調查。
▲君安駕校辦公大廳。李洪濤/攝
11月6日上午,記者再次與宋經理取得聯(lián)系。他告訴記者,經過調查,學員李先生在學習科目二時確實繳納了600元考前強化培訓費,他本人也接受了駕校提供的考前強化培訓服務,就是使用帶電腦的測試車練習,每小時培訓費200元。
宋經理表示,駕校三令五申不允許教練員收受紅包。目前,駕校把車和學員都承包給了教練員,駕校不給教練員開工資,教練員掙多少錢主要看學員的考試合格率,考試每通過一個學員,教練員可以獲得若干費用;如果有學員考試沒有通過,教練員則要倒扣若干費用。
記者了解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開展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公布考核結果,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教學業(yè)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日前,為規(guī)范駕訓企業(yè)經營行為,長春市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重點整治教練員隊伍,對于無證上崗或持過期證件上崗的行為,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重點打擊教練員“吃拿卡要”、收保過費、不文明教學等違規(guī)教學行為,凡有上述違規(guī)行為的,責成所屬駕校立即辭退,并將其記入“黑名單”。
另外,嚴肅查處駕校亂收費、要高價的違法行為,不得超過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高價收費,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或者以其他價格手段擾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
為了把整治工作落到實處,該局綜合執(zhí)法支隊、維修管理處等組成專項整治執(zhí)法小組,采取走訪業(yè)戶、蹲點檢查、調查取證等方式,逐戶進行調查摸底,清理整治,對檢查出的違法經營企業(yè)發(fā)限期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改的,由執(zhí)法部門對其進行教育、處罰、取締。
后續(xù)進展,《中國消費者報》將繼續(xù)予以關注。
律師觀點
據了解,《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或者發(fā)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者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學員財物的人員擔任教練員。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培訓車型、培訓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投訴方式、學員滿意度評價參與方式等情況。
針對李先生等學員反映的情況,吉林創(chuàng)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秀燕表示,君安駕校在教學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亂象,侵害了學員的合法權益。李先生報名參加培訓并交納學費后,駕校應該與其簽訂書面培訓合同,沒有簽訂則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駕校學員參加考前強化培訓是正常的教學內容,以電腦測試車為由收取費用,涉嫌強制交易。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君安駕校作為經營者,向學員提供教學服務時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教練員在教學過程中“吃拿卡要”,反映出駕校在日常管理上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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