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購車返利
消費者下單提車后
4S店卻以簽單員工已離職為由
拒不兌現(xiàn)
近日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審結(jié)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
判定
銷售承諾行為屬公司職務行為
承諾應予兌付
承諾買車補貼
提車后4S店“翻臉”稱不知情
記者了解到,2020年10月,胡先生在某4S店買車。為促成交易,4S店銷售張先生和胡先生約定,如簽訂購車合同,提車當天補貼客戶2000元,兩個月后返還購物卡5000元(可折現(xiàn))。
當日,胡先生便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張先生為返現(xiàn)事宜出具了一份手寫的補充協(xié)議,胡先生要求加蓋4S店公章時,張先生稱公章不在店里。出于對汽車品牌和汽車銷售公司的信任,胡先生沒有堅持蓋章。一個月后,胡先生順利提車。
但2021年春節(jié)前后,該4S店的店長、員工更換,銷售張先生也離職了,該4S店一直未支付承諾的返現(xiàn)金額。胡先生多次與4S店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胡先生通過12345平臺舉報4S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經(jīng)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約談雙方,4S店僅愿意向胡先生提供3000元的補償款。雙方調(diào)解不成。
胡先生認為,張先生是4S店的員工,在職期間為推銷車輛以公司名義作出承諾,其行為代表4S店,應由4S店承擔付款責任,故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4S店支付約定的優(yōu)惠金額7000元。
審理中,4S店辯稱不同意胡先生的訴請。張先生曾是公司的銷售顧問,經(jīng)辦了與胡先生的汽車銷售合同,2021年1月已離職。張先生私下向客戶承諾不代表4S店的行為,離職時也沒有和4S店交接,4S店并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為
銷售顧問的承諾屬職務行為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先生向原告出具的優(yōu)惠承諾屬于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4S店支付原告胡先生7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一審生效。
法官說法
以書面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權(quán)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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