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相信不少人都在計劃出游。如果想要出游更省心,最好的辦法之一就是跟團。在今年的315之際,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涉旅游合同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旅行社將20元的保險降格成了3元的保險,但在之后的旅行中,有客人不慎發(fā)生事故,賠償又該怎么算?在這起案例中,萬某等54人委托代表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團隊旅游合同》,旅游費用每人399元,并且在此基礎上加20元的保險費用,委托旅行社購買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最高保額10萬。旅行團如期出發(fā),但在跟團的第三天,導游組織大家拍照時,由于景點剛下過雨,路面濕滑,萬某摔倒后用手掌支撐身體,造成右手的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事后,萬某準備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才得知旅行社沒有按照約定為團員購買人身意外險,只買了價值3元的旅游險。萬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由旅行社承擔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3.7萬多元損失。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法官麻嬋娟表示,根據合同約定,萬某支付了相應的旅游費用和保險費用,已經完成了自己的履約義務。旅行社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行程,并保障萬某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由于旅行社沒有按約購買全額保險,并且在旅行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導致萬某受傷。雖然受傷在某種程度上游客自己也應負責,但旅行社沒有履行合約的行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旅游法》的相關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guī)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如果旅游者拒絕投保,為了避免糾紛,建議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團費不包括保險費用”,并在旅游合同中勾選“放棄購買”。當然,旅游者也可以自行到平臺購買旅游意外險。法官發(fā)出提醒,如果有自行購買旅行保險的需求,消費者也要注意提高警惕,留意保單的真實性,保險的期限一定要覆蓋出行的期限,保留好相關憑證以方便日后理賠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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