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份 一名17歲的未成年小伙 在江蘇鎮(zhèn)江揚中某港閘站河道溺水身亡 家屬認為 管理單位沒有盡到警示義務 一紙訴狀將港閘站的管理單位告上了法庭 那么,管理單位在這起案例中 究竟有沒有責任? 法院最終又是如何判決的? 日前,揚中法院公布了案件詳情 監(jiān)控畫面顯示,當時三名小伙順著階梯,走到港閘站河道旁,脫下衣服一起下水游泳。 其中,兩名小伙順利游到了對岸,而另一名小伙李某卻由于體力不支,順著水流方向漂向下游,掙扎無果后,最終消失在了水面。 另兩名同伴發(fā)現不對勁后,立即穿上衣服,向外界尋找?guī)椭墒亲罱K李某還是不幸身亡。 鎮(zhèn)江揚中市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柯巍: 李某系某專業(yè)技術學校派至揚中某企業(yè)學習的在校學生,17周歲。李某父母認為,閘站的管理單位在危險區(qū)域未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記及封閉護欄,且在未有任何提示的情況下開閘放水,造成受害人溺水身亡。
最終,李某的父母將港閘站管理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管理單位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損失的70%,共89萬余元。
鎮(zhèn)江揚中市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柯。
法庭審理認為,李某雖未成年,但是已滿17周歲,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閘站在事發(fā)當日10時開閘,李某游泳時,閘站已經處在開閘放水之中,事發(fā)水域兩岸均設有包含禁止游泳、禁止戲水在內的警示標志及圍欄。警示標志雖有褪色,但不影響警示功能。
同時,事發(fā)水域并非可供游泳的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根據《水閘工程管理規(guī)程》,管理單位在閘門啟閉前,對事發(fā)水域有安全警示義務;在開閘放水期間,無對附近水域全程進行警示的義務。
鎮(zhèn)江揚中市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柯。
事發(fā)時閘站已經處于開閘放水之中,水流情況不發(fā)生顯著變化,不影響對危險性的預判和感知,警示標志的瑕疵和圍欄的設置,也與李某的死亡后果無因果關系。李某及其同學應當知曉閘站附近水域禁止游泳,且能夠觀察并預見水流的危險性。
另外,李某以及兩名同學違反學校管理規(guī)定,擅自外出游泳,其自身存在過錯,管理單位對李某的死亡并無過錯。
最終,法院駁回了李某父母主張賠償的所有訴訟請求。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