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哪是促銷短信
簡直是
“打不死的小強”
兩次退訂信息
結果越收越多
短信費與平靜感皆失
個人安寧如何守護?
退訂促銷短信無效,生活安寧屢遭打擾
2022年11月,山東省濟南市的陳先生收到甲公司發(fā)送的一條促銷短信,沒有購買需求的陳先生隨即回復了退訂信息,產生短信費0.1元。原本以為退訂之后,不會再收到促銷短信。不料,后續(xù)又收到了甲公司的信息,無奈的陳先生第二次退訂信息,產生短信費0.1元。誰知兩次退訂后的三個月內,陳先生又陸續(xù)收到了甲公司發(fā)送的三條促銷信息,讓陳先生感到深受其擾。
法院:公司行為已侵犯安寧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關于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安寧權,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和不被他人侵擾的權利。安寧權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間的安全與安寧,即排除他人對其居住、生活空間侵擾的權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擾,維持心理安寧的權利。作為特殊的隱私權,侵犯安寧權的責任構成須具備四要件:一是實施了侵害安寧權的違法行為。二是具有損害事實,相關行為造成了權利人生活安寧被實質性侵擾。三是行為人具有過錯,包括未經權利人同意,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侵擾、侵害他人生活的安寧等。四是侵害安寧權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甲公司未經陳先生同意,向陳先生的手機號發(fā)送了促銷信息,在陳先生兩次回復拒絕接受信息的退訂短信后,仍然多次向陳先生的同一手機號發(fā)送促銷信息。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造成了陳先生后續(xù)仍然可能收到甲公司促銷信息的心理擔憂,已實質性侵擾了陳先生的生活安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其次,關于甲公司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根據(jù)《民法典》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guī)定,權利人有權依據(jù)人格權、請求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禮道歉等;對于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有權請求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故本案中,陳先生有權要求甲公司停止發(fā)送促銷短信的侵權行為、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其因退訂短信產生的短信費損失及相關維權產生的必要費用。如果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陳先生還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官:保護私人隱私,守護生活安寧
《民法典》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予以保護,開啟了安寧權民法保護的大門。該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了對安寧權的侵擾行為,即不得以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也有對類似行為的規(guī)制。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guī),商家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進行營銷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事先征得客戶同意;二是客戶明確表示拒絕的應立即停止;三是向客戶明確說明擬發(fā)送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如未滿足前述條件,商家的相關營銷行為極有可能構成對客戶安寧權的侵犯。對此,權利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第一項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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