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結,結了再離
兩個人分分合合
債務問題也成了一筆“糊涂賬”
經過一審二審
終于理清楚了……
小倩(女)與小宋(男,均系化名)于2017年6月登記結婚,2018年12月生育一女。2020年10月12日,二人在山東省昌邑市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xù),并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書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關于債權債務處理約定:雙方共同債務由女方承擔4萬元,剩余由男方承擔,女方于2020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給男方。2021年3月18日,小倩和小宋在昌邑市民政局再次登記結婚。2021年10月20日,小倩通過微信向小宋轉賬1萬元,備注:離婚清賬。2021年11月1日、11月8日,小宋通過微信先后向小倩轉賬2000元、8000元,未備注轉賬用途。
2022年6月3日,二人再次辦理離婚手續(xù),并簽訂了第二份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等內容進行了重新約定,其中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與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完全一致,債權債務處理部分約定: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債務由本人各自承擔。二人再次離婚后,小宋將小倩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4萬元債務。
法院: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債務的約定仍需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二人簽訂的兩份離婚協(xié)議書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予以確認。二人第一次辦理離婚手續(xù)后,雙方簽訂的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即已生效,協(xié)議中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此后,二人再次登記結婚并于2022年6月3日再次協(xié)議離婚,并簽訂了第二份離婚協(xié)議。
關于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的效力,應從人身和財產兩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原離婚協(xié)議書中涉及子女撫養(yǎng)方面的條款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xié)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了;但另一方面,涉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的條款,并不因雙方的復婚而失效。從法律上講,復婚相當于新的一次婚姻,其效力從復婚之日起算,并不是從上一次離婚之日接續(xù)。因此,雙方再次結婚并不必然導致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失效。
兩份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債權債務內容的約定并不相同,分割內容不具有同一性,也未明確說明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債權債務處理失效,故第二份離婚協(xié)議不能替代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關于債務方面的約定。此外,二人第二次登記結婚時,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的4萬元債務履行期限已屆滿,小宋并未明確表示放棄主張涉案債務,小倩亦未舉證證明雙方就涉案債務重新進行約定,因此,第一份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債務的約定依然有效,小倩仍需履行。關于小倩向小宋轉賬的1萬元,小倩主張系償還的涉案款項,小宋對轉賬的用途、金額、備注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小宋主張在之后已分兩次返還給了小倩,小倩對轉賬用途不認可。一審法院認為,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轉賬行為符合夫妻正常生活邏輯,合乎常理,小宋未就兩次轉賬的用途進一步提交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小宋已將小倩還款的1萬元返還的主張不予采納。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小倩償還小宋3萬元。小宋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小倩向小宋轉賬的1萬元系償還涉案債務合理有據,并無不當,對小宋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需慎重約定財產與債務問題
婚姻并非兒戲,男女雙方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亦不能隨意反悔。除非一方舉證證明訂立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離婚協(xié)議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即生效,該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對于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的約定一定要慎重。即使以后兩人復婚,也一定要切記對之前離婚協(xié)議中財產、債務條款進行重新約定,避免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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