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大溪鎮(zhèn)溪口村的村委會主任反映說,他們村曾承包出去一片山地,如今合同期滿準備將山地收回時,承包者卻要求村里給予經濟補償,雙方多次協(xié)調未果。 合同期滿 村委會要收回山地 村委會主任江威說,三十年前,村委會(甲方)以3000元的價格將約兩百畝的山地承包給了4位村民(乙方)。 村委會主任表示,今年合同到期后,村里要將山地收回時,承包村民卻提出要求村委會給予經濟補償。 承包合同中約定:甲方對乙方投資期內的設施設備等要以值結算給予補償;林木、果樹以葉冠滴水范圍每平米三元結算補償。 村委會主任表示,當初合同的條款完全對乙方有利,并不合理,但當時簽合同的負責人已經去世無從考證。 大溪司法所所長伊婷將其中兩位承包者老葉和老江約到了村委會了解情況。 另一位承包者放棄了合同權利。 承包者老葉表示,實際上承包這么些年一直在虧損。 承包者老葉和老江表示,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在合同期滿后就要依照條款給予經濟補償。 對此,村委會主任表示,村委會無力承擔經濟補償。 隨后,承包者老葉提出了補償方案。 大溪司法所所長伊婷表示,按實際承包山地面積,再根據當?shù)?/span>“四定一督”機制計算可折抵的承包年限大致為七八年,希望承包者能降低承包年限。 承包者老江表示,要不繼續(xù)無償承包15年,要不經濟補償9萬元。 那么12年的承包期,老葉和老江會同意嗎? 老江不接受該方案,離開了調解現(xiàn)場。對此,大溪司法所所長伊婷建議村委會先解決部分問題。 伊婷 大溪司法所所長 12年接受的話,村委會這邊形成一個書面的報告,報到縣里去,如果這個方案可行,到時候再去做一個司法確認,至于老江到時候思想工作再做一下,如果不行就走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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