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20日,汪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汪某擔任財務經理一職,工資稅前2萬元。工作期間,汪某因其父親患顱內惡性腫瘤,向某公司提交請假申請,到遼寧大連陪護父親手術。汪某于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申請年假2天,請假原因為家人住院手術陪護,某公司相關人員同意批準;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申請事假8天,請假原因為家人住院手術陪護,某公司相關人員同意批準。因汪某父親手術后未完全清醒,還需要陪護,汪某遂于2022年8月15日申請事假5天,請假時間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但某公司未予批準。汪某繼續(xù)在大連陪護父親,未到公司上班。根據汪某提交的其父親住院病歷,顯示汪某請假事由均屬實。同時,根據汪某提交的與公司上級的部分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記錄內容,顯示2022年8月1日至8月18日請假期間汪某通過線上協(xié)助辦公。2022年8月25日,某公司向汪某發(fā)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鑒于汪某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連續(xù)曠工5天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規(guī)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與汪某的勞動合同。汪某認為,其以父親病重進行手術需回家照顧和陪護為由請假,屬于合理事由,某公司據此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遂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公司辯稱,汪某于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請假申請未獲公司批準,汪某該期間存在曠工行為,根據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公司有權解除與汪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合法解除。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因父親患病進行手術需回家照顧為由向某公司申請事假,該情形既是處理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tǒng)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同時,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請假手續(xù),符合公司要求,體現(xiàn)了對公司勞動秩序的維護和規(guī)章制度的遵守。某公司應對此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然某公司對汪某之請假申請不予批準,顯然不近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某公司以汪某存在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guī)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為,顯屬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向汪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綜上,法院判決: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需向汪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4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人不孝其親,不如草與木。”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是中華兒女心中最溫暖的情感。為人子女,對生病的父母進行照顧和陪護,是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員工以父母病重需要照顧為由進行請假應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請假手續(xù),提交請假證明,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維護公司勞動秩序,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權。同時,用人單位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剛性的制度,更需要人情的溫度,應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則,以人為本,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構建和諧用工關系。對于員工請假照顧病重父母的情形,應給與一定的尊重和理解,避免剛性適用規(guī)章制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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