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偶然的傳單
一所名校的誘惑
花錢就能就讀知名高中
不成功還能全額退款
捷徑還是陷阱?
學生花錢逐夢名校,
文化公司承諾成空文
易某系某初中應屆畢業(yè)生,一直心馳神往想進重慶某知名中學讀高中。一次偶然機會,易某收到了某文化公司傳單廣告,為了能讀上自己心心念念的知名高中,易某主動撥通了傳單廣告上的電話。經過溝通,易某于2022年9月15日與該公司代表申某簽訂了《教育咨詢服務協議》,約定:“易某中考分數在650分以上,該公司幫助易某獲取某知名高中本部入學資格,本次收取教育咨詢服務費50000元,預交訂金20000元,余款錄取后支付,否則全額退還已交款項。同時手寫加注‘保證孩子學籍為某知名高中本部,可選擇班主任,可住讀’!惫敬砩昴呈謱懞灻⒓由w公司印章。易某于9月16日上午通過微信向該文化公司支付20000元訂金,由公司出具收條確認訂金收款,申某同步在收款人處簽字確認。
《教育咨詢服務協議》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該公司和公司代表申某未能履行協議內容,學生易某多次要求該公司和申某退款未果,遂于2022年11月3日報案。經協商,公司代表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間先后4次共計退還易某12000元,并承諾2023年底前退還余下8000元,但逾期仍未歸還剩余錢款,學生易某遂將該文化公司訴至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中原告易某、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簽訂《教育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原告交納咨詢服務費后獲得優(yōu)質教育資源及相關優(yōu)待資格,均有損教育公平競爭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遂判決被告某文化公司退還案涉剩余訂金8000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破壞教育競爭公平的民事合同
應屬無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受法律保護,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基石。平等地接受教育,通過自身努力,公平地參加競爭,才是獲得優(yōu)質教育資源的唯一途徑。以簽訂民事合同的方式,意圖替代公平競爭獲取優(yōu)質教育資源,破壞了教育競爭的公平,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應的民事合同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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