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阿峰(化名)的女兒小阮(化名)出生。后阿峰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經(jīng)廣東省珠海市斗門區(qū)人民法院調(diào)解離婚,約定小阮由母親撫養(yǎng),父親阿峰每月可隨時探望小阮兩次。2018年,阿峰到廣州工作后,探望小阮的次數(shù)減少,每年僅探望一兩次。阿峰再婚后,和小阮基本都是通過微信聯(lián)系,較少與女兒見面。“我希望爸爸主動打電話給我,親自陪伴我......”2023年11月,即將升初中的小阮已經(jīng)近兩年沒有接到阿峰主動打來的電話,見面更是奢侈。于是,小阮以父親不關心其生活和學習為由,將父親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鐘山縣人民法院,要求其增加撫養(yǎng)費,每月至少探望陪伴小阮一次,并在小阮的生日及寒暑假期間探望陪伴五至十天。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不能缺失與父母的溝通交流和精神撫慰。小阮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導,符合情理和法理,故對于小阮要求阿峰主動對其進行探望的訴請,予以支持。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從有利于子女生活、學習等因素合理確定,但也應考慮被告的情況。因阿峰在廣州工作,為照顧懷孕的妻子常往返于廣州與鐘山之間,之后需撫養(yǎng)照顧即將出生的子女,經(jīng)常到珠海探望小阮確實難以實行。故法院判決阿峰每月視頻探視小阮一次,每三個月到小阮處見面探視一次,寒暑假期間小阮到阿峰處與其共同生活五至十天。審理過程中,主辦法官向阿峰發(fā)出《家庭教育指導令》,指導阿峰加強親子陪伴,依法承擔對未成年女兒進行家庭教育的責任。宣判后,原告小阮與被告阿峰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探望權,但未成年子女是否能作為探望權的訴訟主體,主動要求父母對其進行探望,并無明確規(guī)定。法院充分將社會價值取向與法律效果有機融合,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為探望權的立法初衷是為了呵護被撫養(yǎng)人的健康成長,有效彌補因父母婚姻關系的終止、家庭成員組成的變更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響。探望權既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的法定權利,也是其履行撫養(yǎng)、教育子女法定義務的延伸,因此判決支持了未成年女兒要求父親對其探望的請求。婚姻關系的解除不應斬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鏈接。父母雙方應積極配合,保證法定探望權的順利實現(xiàn),盡量減少家庭解體對孩子的傷害,讓孩子在父愛和母愛的滋養(yǎng)下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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