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免費”的搭車出游
因突發(fā)意外釀成悲劇
尚未付費就發(fā)生事故
運輸公司能置身事外嗎?

受傷乘客起訴運輸公司
索賠18萬余元
2024年4月,丁某經由案外人黃某邀請,搭乘嚴某駕駛的某運輸公司客車前往華容、君山等地游玩,約定上車后統一付款,某運輸公司收到包車費。丁某尚未支付車費,但經過嚴某許可搭乘車輛。嚴某系某運輸公司的駕駛員。丁某上車后十分鐘左右,起身向車廂前部行進,嚴某因避讓路口來車而緊急剎車,導致丁某受傷。2024年9月,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嚴某駕駛客車行駛時,因緊急剎車導致乘客丁某摔倒,造成丁某受傷。經鑒定,丁某構成九級傷殘。
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4年11月,丁某將嚴某、某運輸公司訴至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

法院:合同關系成立
乘客和運輸公司均有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其一,丁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其二,丁某因事故受損的責任劃分問題。
關于焦點一,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丁某經案外人黃某邀請,搭乘嚴某駕駛的、某運輸公司所有的客車游玩。丁某在約定地點上車,且某運輸公司已收到包車費。雖然丁某未付錢,但經過司機嚴某許可搭乘車輛。因嚴某系某運輸公司員工,其駕駛車輛系執(zhí)行工作任務,其責任應由某運輸公司承擔。故丁某與某運輸公司之間的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成立。
關于焦點二,丁某因事故受傷存在過錯。丁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應具備基本的安全意識。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丁某應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不隨意站立或走動,以防止因站立不穩(wěn)而發(fā)生摔傷、摔倒等意外事故,F丁某不注意自身安全,在未告知駕駛員的情況下起身向車廂前部行進,存在過錯。綜合某運輸公司駕駛員嚴某與乘客丁某的過錯程度,丁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失16萬余元應由其自身承擔15%的責任,某運輸公司承擔85%的賠償責任,即14萬余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承運人責任
不因乘客未付款而免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承運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其法定的、強制性的核心義務,該義務的對象涵蓋所有經其許可乘車的旅客,并不因旅客是否支付票款而有所區(qū)別或免除。從公平原則和立法目的考量,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旅客未支付票價,并不代表其放棄自身安全保障權益。若因客運公司的過錯導致未付價款的旅客在運輸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否定其索賠權,不僅有違公平正義,亦會削弱法律對生命健康權這一最基本人格權的保護力度,更與承運人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法定義務相悖。
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提前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才能為出行筑牢安全屏障。一方面,廣大客車司機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控制合理車速,避免急起急剎。同時應履行全面、有效的告知義務,提醒乘客車輛行駛中禁止隨意走動,坐穩(wěn)扶好,系好安全帶。另一方面,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時,負有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應嚴格遵守乘車安全守則,用謹慎態(tài)度降低意外風險。否則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僅加重自己的傷情,還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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