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紛爭起
“無辜”車輛被分割
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車
所有權該歸誰?

購車時登記姐姐名
離婚后車歸姐夫引爭議
2021年,張強(化名)全款五萬多元購買了一輛貨車,當時因故便將車輛登記在姐姐張娜(化名)名下,但實際上車輛一直由張強使用。
2024年,張娜與丈夫李四(化名)因感情不和離婚,法院調解協(xié)議中將這輛貨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歸李四所有。張強認為該車雖登記在姐姐名下,但實際是自己的車且一直在使用,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確認車輛所有權。

法院:離婚調解中隱瞞事實
車輛歸實際出資人
案外人張強,未參與張娜與李四的離婚訴訟,且有證據(jù)證明該案的離婚調解書內容錯誤且損害其權益,其在知悉權益受損之日起六個月內,可以訴請撤銷或變更離婚調解書的相關條款(離婚案中涉及車輛歸屬部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車輛雖登記在張娜名下,但張娜與丈夫李四在離婚調解中均隱瞞了該車實際由張強出資購買并長期使用的事實,應認定張強為真正車主。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張娜與李四在2024年離婚調解書中關于貨車的條款,確認車輛歸張強所有,并要求張娜配合辦理過戶手續(xù)。
法官:案外人權益受損
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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