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果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大家一般都會呼叫救援服務。近日,長沙市民卞女士向湖南交通頻道《為民熱線》反映:今年1月,自己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前來救援的4S店和拖車公司因為處置不當,引發(fā)更嚴重的二次事故。兩個多月時間過去,自己的損失始終無人負責。
今年1月28日是大年三十。當天下午,卞女士一家駕車回娘家過年,車輛行駛到長沙市望城區(qū)螺陀洲附近時,不慎因溜車滑下河堤。
卞女士:“我們本來是希望找一個吊車,但是救援人員說大年三十找不到吊車,就給我們安排了一輛拖車。救援開始前我們還問了他們有沒有把握,他們說沒有問題!
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卞女士同意對方通過鋼絲繩拖拽的方式實施救援?蓻]想到,當車輛即將被拖上堤面時,意外發(fā)生了。
卞女士:“車輛快被拖到堤面上時,拖車的鋼絲繩突然斷裂了,車子第二次掉了下去,損傷非常嚴重。”
朱先生提供的照片和視頻顯示,發(fā)生二次事故后,車輛前后左右的多個部位都已明顯變形、凹陷,多塊玻璃也出現了碎裂和脫落。
卞女士:“4S店給我們發(fā)了一份定損清單,顯示車輛的前后擋風玻璃碎了,水箱壞了,葉子板要切割,整個維修費用大概是4萬元往上走!
事發(fā)后,卞女士、長沙合致吉利總店和拖車公司三方就車輛的維修、賠付等問題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最終在3月19日達成了一致。根據約定:拖車公司賠付6萬元,4S店賠付4千元,卞女士在收到賠付款后,將車輛過戶給拖車公司一方。本以為問題很快就能劃上一個句號,可沒過兩天,4S店方面告知卞女士:拖車公司反悔了。
卞女士:“4S店和我們說,拖車公司反悔了,只愿意出5萬元。并且一開始只支付1到2萬元先給我,讓我把車修好過戶給他,他修好以后把車賣了,然后再把剩下的錢給我!
4月7日上午,記者以朋友身份陪同卞女士再次來到位于長沙中南汽車世界的長沙合致吉利總店了解情況。面對質疑,4S店的一位負責人左先生坦言,他們也沒想到拖車公司會出爾反爾。
4S店 左先生:“開始我們說得很明確,都談好了,結果后來拖車公司只愿意出5.5萬元了。然后過了兩天他們又變卦了,只愿意出5萬元,F在是連這5萬元也兌現不了了!
左先生稱,4S店與拖車公司之間并不存在合作關系,事發(fā)當天因為對方距離事發(fā)地不遠,他們便通知對方開展救援。事發(fā)后,他們也曾多次聯系拖車公司,希望能夠盡快解決問題,但拖車公司方面卻始終沒有給出一個明確時間。
4S店 左先生:“拖車公司承認這一事情確實是他們的問題,他們也會承擔這個責任,但是如果相關費用超出他的預期值,他就破罐子破摔了。”
涉事4S店稱:自己也是受害者?
既然拖車公司始終不愿正面解決問題,作為涉事另一方的4S店為何又不愿意先行墊付呢?對此左先生明確表示:因為他們也是受害者。
4S店 左先生:“我們現在也沒辦法,我們不可能墊付這個費用,這個事情我們也是受害者,我們就打了個電話叫了個車。如果說拖車公司的態(tài)度一直這樣拖下去的話,我們也只能這樣一直等下去,沒有辦法!
卞女士:“我非常氣憤。因為拖車不是我叫的,是4S店叫的,這個責任如果拖車公司不能承擔,就應該由4S店負責,不應該由我來承擔相關損失。”
為民有話說
肖丹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拖車公司和長沙合致吉利總店在卞女士遇到的問題中,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這一點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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