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2010年,張某因生意往來與李某相識,直到2017年兩人從朋友發(fā)展成了戀人關系,在之后交往的4年里,兩人經常發(fā)生爭吵,幾度分分合合,在2021年,最終因感情不睦分道揚鑣。
分手后,張某向李某索要戀愛期間的花費,在遭到拒絕后,將前女友李某告上了法庭,請求判決返還總計95萬借款。而李某則認為這些錢是張某自愿給的,一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消費,其它的屬于贈與。
由于當時正處戀愛甜蜜期,兩人之間并沒有打過欠條,張某都是直接轉賬。法官梳理了張某提供的4年來與李某的海量聊天記錄,根據給付的每筆款項的時間節(jié)點前后的聊天內容、款項之后的用途以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綜合評判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原告張某主張李某借款是用于購房,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當時雙方確實有借和還的意圖,李某借錢也確實是用于給她母親買房。
最終,法院認定其中40萬元為借款,李某應當依法返還,其余款項因缺乏借款合意不予以支持。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條、借款合同等是最直接的能夠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所以雙方在交往期間,確實有借貸關系,出借方最好能留存下借款等借款憑據,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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