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市民閉女士反映,她家只拖欠了170多元的水費,卻被收取了540多元的違約金,她認為違約金明顯過高,顯然不合理。
閉女士在柳城縣有一套房子,她在外地就業(yè),已經(jīng)有3年沒回來,房子就一直空著。幾天前,她回到家發(fā)現(xiàn)房子因拖欠水費停水了。
3月28日,閉女士到柳城縣廣匯供水有限公司補交水費,當時收費員讓她交了720多元,盡管對這個水費金額有所疑慮,但她還是把錢交了。
可拿到水費清單,閉女士才發(fā)現(xiàn),被拖欠的水費只有170元,收取的720多元里竟然有540多元是違約金。她認為違約金明顯過高,顯然不合理。
3月31日,記者從柳城縣廣匯供水有限公司了解到,對逾期未交清水費的用戶,該公司將按應繳納水費總額每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三的違約金。但收取違約金的目的是敦促用戶及時繳納水費,而非懲戒用戶欠費行為。如用戶并非惡意拖欠,可以把拖欠的原因說清楚,該公司也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酌情處理。
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呢?記者就此咨詢了律師吳敏。吳敏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明確規(guī)定“用水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水費。用水人逾期不支付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因此,用水人或用水單位如未按約定按時支付水費,供水企業(yè)有權利要求用水人或單位支付欠費并賠償違約金。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之相關規(guī)定,違約金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決定,可以超過其合同本金的數(shù)額。
此外,滯納金也可能會超過本金,我國法律對合同約定一般的滯納金都沒有最高限額的說法,可以超過本金。
如果用水戶認為供水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或滯納金過高或收取不合理的,可向供水公司提出異議進行協(xié)商,并要求進行酌情處理,如協(xié)商不下,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供水公司適當減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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