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過某的店鋪在一條并不寬敞的小鎮(zhèn)街道上,因為外來車輛總是緊貼著店門口停放,不但阻擋家人進出店門,對生意也造成了不小影響,于是,他在店門口用紅油漆劃了個大“X”,并且擺放了兩個禁止停車的錐形桶。
事發(fā)當天,楊某到小鎮(zhèn)辦事,“無視”過某店門前“禁!睒酥,徑直將車子停放在過某劃定的紅叉上。楊某停放期間忽然刮起大風,將過某門店頂樓的遮陽玻璃刮落,砸中了楊某停放的車輛,造成楊某車輛擋風玻璃破裂,車輛頂部劃傷嚴重。
因楊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故楊某在車損發(fā)生后即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公司自行定損后對車損進行了理賠,并從楊某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要求過某支付全部車損賠償款3260元。
過某認為,他在店門口設立了禁停標志,楊某私自將車輛停放在店門口,損失是楊某自己造成的,不應由他承擔賠償責任。而且事發(fā)時他并未在場,警方通知他前往現(xiàn)場時事故車輛亦已不在現(xiàn)場,其無法確認損失的具體情況。但根據(jù)常理,玻璃從高處墜落不應造成車輛側(cè)面的損傷,對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有異議。
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過某作為油漆店的所有人,其油漆店頂樓的遮陽玻璃脫落造成了楊某的車損,過某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其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過某辯稱,其店門口已設立禁止停車標志,系因楊某將其車輛私自停放在其店門口才導致了楊某的損失。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某的停車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中,過某的店門口并未設立有公共停車位,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規(guī)定,機動車應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故楊某將車輛停放在沒有設立公共停車位的過某店門口,其行為具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過某的責任。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過某向保險公司支付25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注意自己管理區(qū)域內(nèi)的易墜、易脫落物品,定期進行維護,必要時進行更換,以避免類似本案侵權事件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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