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河南鄭州。王先生向@都市接到辦 記者求助說,自己就賣了兩箱小糖丸西瓜,就收到了法院傳票,說自己商標侵權(quán),要賠償3萬。王先生告訴記者,5月份的時候他采購了兩箱小糖丸西瓜,后來就有個顧客買瓜,還拍了照,結(jié)果8月12日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告是廣州白云區(qū)的一個水果店,經(jīng)營者叫張寶衛(wèi),他還提供了一個商標注冊證書,證書上顯示“小糖丸”是在2019年注冊的。王先生說這些西瓜都是從市場批發(fā)來的,都不知道有商標這回事。傳票上有張先生的電話,于是記者和王先生電話聯(lián)系他,對方接通電話后說不接受采訪。王先生說他當時進貨是在十八里河市場,記者跟隨王先生來到十八里河市場。因為王先生無法確定進貨渠道是哪家,只能一家一家問,最后也沒有找到,而王先生也沒有保留當時進貨的票據(jù)。那么,王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小糖丸西瓜到底算不算侵權(quán),記者也咨詢了律師,律師表示如果當事人可以證明自己是在合法渠道進貨,并且不知道產(chǎn)品存在商標侵權(quán)的問題,可以申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都市接到辦0371657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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