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與許女士分別在自己的首次婚姻中育有一名女兒,二人各自離婚后,經人介紹相識相愛,共同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又誕下一名女兒小許(化名),從此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
天有不測風云,2022年8月,張先生在工作期間突遭意外,經搶救無效身亡,把悲痛留給了許女士及3個女兒。為此,許女士多次與張先生所屬公司協(xié)商工亡賠償,雙方溝通后決定,由公司方就張先生的死亡,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萬余元。
未料,就在許女士領取了賠償款后,張先生的生母葉女士卻找上門,要求分配該補助金,但許女士多次拒絕。葉女士認為,自己有權分到張先生的一次性補助金,遂將許女士母女4人一起訴至柳江法院。
柳江法院受理案件后,對情況展開了調查,發(fā)現張先生的死亡,影響最大的是與其緊密生活在一起的許女士母女4人,而葉女士雖是張先生的生母,但并未與張先生共同生活,不過從法律層面上看,張先生應負有贍養(yǎng)義務。
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單位給予因工亡故者近親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不屬于亡故者的遺產,不應使用遺產分配原則。這就意味著,柳江法院在分配該筆補助金時,應充分考慮葉女士、許女士及女兒們與張先生關系的親疏遠近、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yǎng)關系及經濟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不宜平均分配。
最終,柳江法院綜合各方因素,依法判決將20%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給葉女士。
記者向柳江法院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2條規(guī)定:“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表示能夠被列入遺產范圍進行繼承的財產,都應當是被繼承人在生前便實際合法取得和擁有的財產。
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按照法律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笨煽闯觯該補助金領取對象是亡故者的近親屬,因此,該筆款項不屬于職工死亡時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不應列入遺產范圍進行分割。
柳江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現有法律未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分配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實務中,該筆款項首先應由工亡職工的近親屬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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