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王女士稱,自己一直都說的是“可以要快遞員到我家來取貨,又沒人來,平臺都把錢退給我了,我為什么還要返還?”商家認為,“都退錢給您了,您把貨寄回來天經(jīng)地義!
法官表示,消費者支付了貨款,商家履行了發(fā)貨義務,代表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關系,應當履行合同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規(guī)定,雙方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2條規(guī)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該按照雙方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商家)也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退貨的違約責任,在雙方達成了退款的協(xié)議之后,消費者就應該按照協(xié)議來履行退還貨物的義務。
本案當中,平臺在收到消費者的申請之后,沒有及時向商家了解相關情況,就直接做出了僅退款的決定,并且還向消費者建議保留貨品,沒有給商家申訴的權益,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商家的平等權益,所以法院向平臺發(fā)出了司法建議。《司法建議書》中,法院要求平臺完善“僅退款”規(guī)則、健全信用評價機制和強化宣傳引導,以便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并要求平臺收到建議書的一個月內做出書面反饋。最終,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十里鋪法庭判決,消費者應當退還商家49.72元貨款。目前,王女士已履行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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