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容易,相處不易
非婚生女已11歲,對方從未盡撫養(yǎng)義務
王某與鄧某經(jīng)自由戀愛并同居,于2012年生下女兒小婷(化名),但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后因小婷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王某與鄧某結束同居。自2014年6月至2023年11月,小婷所有開支均由王某獨自承擔,鄧某從未履行撫養(yǎng)義務。隨著小婷的年齡增長,教育、生活開支逐漸增多,王某以小婷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yǎng)糾紛訴訟。
法院: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
法官:撫養(yǎng)孩子是父母雙方的責任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親子關系的案件時遵循的基本原則。同居關系的解除,意味著男女雙方感情的結束,但是父母子女關系依然存在,撫養(yǎng)孩子是為人父母雙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推卸責任。
法官還強調(diào),雖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著法律鼓勵、提倡非婚生育,男女雙方應當慎重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建立合法夫妻關系,維系和睦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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