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的小李是一名外賣員。2023年2月14日,他到鄭州市航海西路派出所報警,稱自己的銀行卡里突然多出了50萬元。
當被問到錢是從哪來的時,小李一直閃爍其詞。警方調查發(fā)現,小李這張銀行卡已經被凍結了,且凍結之前一個上午的流水就將近400萬,這與小李的收入狀況不符,很是異常。
民警意識到小李很可能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洗錢活動,是該犯罪鏈條的下游“卡農”,即用自己的銀行卡給電信詐騙洗錢團伙取現或者走賬的人。
小李在民警的追問下交代,自己在網上認識了一個專門從事洗錢的人,為了賺些快錢,答應把自己的銀行卡給他用,并約好了線下見面。見面當天,對方來了3個人和小李對接。這3人是一個“車隊”的,“車隊”即電詐洗錢團伙中負責監(jiān)視“卡農”提現和轉賬的團伙。
小李按民警所說,把銀行卡中還剩50萬元的截圖發(fā)給了“車隊”聯系人,要他們處理掉。很快,對方就回復了,并和小李約定見面。警方掌握到線索后展開抓捕,一舉將包括許某在內的3名“車隊”成員抓獲。
許某到案后供述,“車隊”的上線是張某,他能夠直接與境外的詐騙團伙聯系,相當于境外詐騙團伙和國內詐騙洗錢團伙的中間人。
在警方的安排下,許某以找到了可以洗錢的銀行卡為由聯系了張某。在張某回復時,警方迅速鎖定了他并將其抓捕歸案。
張某在接受審訊時,一個綽號叫“招財貓”的境外詐騙團伙成員給他發(fā)來信息,說江蘇常州有一單30萬元的“生意”, 已經對接好了“車隊”,需要張某去給“卡農”結算食宿交通費用和報酬。
不久后,陳某接到指令,要求他帶“卡農”楊某去銀行取出30萬元并交給接頭的人。在警方的嚴密布控下,該“車隊”前來接應的其余二人落網。至此,這個電信詐騙團伙中的鄭州和常州兩個“車隊”都被警方打掉了。
警方在調查中發(fā)現,這兩個“車隊”中的成員大部分是年輕人,都是從網絡上看到“高薪兼職”的廣告,為了賺快錢才成為了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警方調取“卡農”楊某的賬戶流水后發(fā)現,楊某卡里的30萬元是鄭州的被害人周女士打進來的。
據周女士回憶,有一天,在英國讀書的“兒子”加自己的微信,說手機進了水,只能用微信聯系。因為“兒子”的微信頭像用的是全家福照片,所以自己并沒有起疑。
過了兩天,“兒子”和周女士說,因為攜帶入境的現金額度有限制,“老師”在回國前就把多帶的3.5萬美金交給了自己。接著,“兒子”讓周女士轉30萬元給“老師”,并推了“老師”的微信讓她加上。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這起案件中的“卡農”“中介”和“車隊”人員分別涉嫌了什么犯罪,這些犯罪都有哪些行為呢? A1: 對于這些“車隊”人員和“卡農”,他們最經常涉嫌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個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給對方提供互聯網接入、通訊傳輸、數據存儲和服務器托管等技術支持,或是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業(yè)務幫助,這些行為主要涉及“兩卡”,即銀行卡和電話卡,并且“兩卡”可以擴展到第三方支付賬戶和互聯網的賬戶。還包括幫助開發(fā)涉詐App,通過短信、網絡的通道推廣、發(fā)送涉詐信息,只要構成犯罪的,都有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表現也比較多。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用其他方法進行掩飾、隱瞞的,就都有可能涉嫌這個罪名。
Q2: 很多人覺得把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賣出去或者租給別人,不是什么大事,您怎么看呢?
A2: 一方面,部分人是在詐騙分子的利誘之下,禁不住蠅頭小利的誘惑,想掙快錢,就把卡出租和出借。另一方面,詐騙分子的手法越來越有迷惑性,他不會直接收電話卡或銀行卡,他會發(fā)一些兼職的廣告,比如說他要搭建一個話務中心,大家可以參與進來,用你的電話卡或手機幫他呼叫、發(fā)信息,他一天給你多少費用,很多人就加入進去了。詐騙分子還會發(fā)一些代辦貸款的廣告,說他可以幫你辦理貸款,但是為了辦理貸款,需要把你的銀行卡寄給他,甚至把U盾也一起給他寄過去。有些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就上了詐騙分子的當。 Q3: 在打擊“兩卡”犯罪方面,我們還有哪些新的舉措呢?
A3: 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guī)定,對于涉“兩卡”的違法犯罪,如果構成了刑事犯罪,要進行刑事追訴;對于涉及“兩卡”,但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同時,無論是構成犯罪的還是不構成犯罪的,只要是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的“兩卡”違法犯罪行為,對于行為人都可以進行懲戒,包括電信網絡懲戒、金融懲戒和信用懲戒。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