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倉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案件。經審查查明,2024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高某生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已經到期的情況下,未重新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卻私自向外地的賣家訂購煙花爆竹,并存放在福州市某小區(qū)倉庫內,還加價倒賣牟利,經營數(shù)額合計9萬余元,非法牟利1.5萬元左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生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福州倉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生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記者在此提醒大家,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物品,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運輸。非法銷售、存儲煙花爆竹不僅會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還會產生重大安全隱患。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