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群內“守護正義”
誰知竟被訴至法院?
只是吃個“瓜”
怎么就上了法庭?
劉麗(化名)是雨花石圈的“帶貨達人”,平時在微信群賣石頭、做拍賣。2024年3月,群友王鵬(化名)通過劉麗的好友張強(化名)買了顆雨花石,由劉麗負責郵寄。
王鵬收到石頭后認為“貨不對板”,懷疑劉麗和張強是“詐騙團伙”。于是王鵬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制作成PPT,發(fā)送到微信群里“求曝光”。群管理員李光(化名)看到信息后,把劉麗的照片制作成“詐騙犯”,并配上低俗字眼轉發(fā)到10個微信群。
劉麗認為群友王鵬、群管理員李光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于是將二人訴至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王鵬辯稱,自己是消費者,曝光騙子并不違法。李光則稱他是幫王鵬維權,并沒有損害劉麗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本案中,在王鵬與張強之間的雨花石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處理完畢、相關事實無法證實的情況下,作為“局外人”的李光主動將王鵬制作的“某某雨花石騙子‘張強、劉麗’”PPT文件發(fā)布在諸多微信群中,還多次發(fā)表“詐騙犯”“人盡可夫”等侮辱、誹謗言論,很容易誘使且實質上已經(jīng)導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員陷入錯誤判斷,對劉麗的品行產(chǎn)生懷疑,造成劉麗人格受貶損、名譽被詆毀的后果。此外,PPT文件出現(xiàn)在近十個微信群,群成員超2000人,影響較大,導致劉麗社會評價降低。故李光發(fā)表的涉案言論、行為構成侵犯劉麗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王鵬制作PPT事出有因,內容相對克制且未主動轉發(fā)傳播,故未侵犯劉麗名譽權。法院最終判決李光向劉麗出具書面道歉聲明,并由劉麗在涉案微信群發(fā)布,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李光賠償各項損失7550元。駁回劉麗關于王鵬的訴訟請求。吃“瓜”守則第一條:遇到糾紛,先找警察、法院,別當“網(wǎng)絡判官”!
吃“瓜”守則第二條:看到群里的“大瓜”,先問一句:是真的嗎?不然傳謠變共犯!
吃“瓜”守則第三條:罵人一時爽,賠錢心發(fā)慌!理性吃“瓜”,別讓自己從“圍觀群眾”變成“被告席C位”!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wǎng)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