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楊女士向“柳報維權哥”(微信號:lzwbwq)反映,她為家中7歲、患有自閉癥的孩子,在智臻兒童發(fā)展中心報名了線下康復課程。在康復機構負責人以“優(yōu)惠充值”為噱頭的誘導下,她多次預付了課時費。然而,如今課程無法正常開展,預付的錢款也難以追回。記者就此展開走訪調(diào)查。 楊女士說,2024年8月,她在網(wǎng)絡平臺看到智臻兒童發(fā)展中心發(fā)布的宣傳信息?紤]到孩子需要專業(yè)康復課程,她便帶孩子前往該機構報名。短短幾個月內(nèi),她多次向該機構支付課時費,累計金額達13900元,整個過程中雙方并未簽訂任何合同,僅有微信聊天記錄和大量的轉賬記錄。 “康復機構負責人梁女士每個月都跟我說有優(yōu)惠活動,名額有限,讓我抓緊充值。我出于信任,就預存了課時費!睏钆空f。 然而,今年2月底,梁女士又向楊女士提出一項“特殊服務”,聲稱自己有關系,有一個獨家名額可提供給楊女士,還說某公司會有一筆5萬元捐款,將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但前提是楊女士在該機構預存的課時費總額達到3萬元,所以還需再支付16100元。楊女士心動了,于3月2日向其轉賬16100元。 消費者給該機構負責人支付的部分錢款憑證 不僅如此,梁女士還承諾,若5萬元捐款未到賬,預存的錢會原路退回。但截至目前,這筆捐款毫無音信。楊女士心急如焚:“每次我一催,她就說馬上發(fā)放,可始終沒下文。我要求退還預存的錢,她又以正在辦貸款、正在賣黃金等各種理由推諉! 楊女士透露,目前該機構已閉店,她充值的課時費已無法繼續(xù)使用。在楊女士多次催促下,梁女士僅退還了部分金額,扣除此前已使用的課時費,仍有14050元未退還。 記者了解到,該機構的原地址在市第二十五中學校門口,后搬遷至魚峰區(qū)金科天宸7棟2單元102室。記者走訪發(fā)現(xiàn),兩個地址均未見營業(yè),原地址門店招牌“智臻兒童發(fā)展中心”尚未拆除。搬遷后的地址未見招牌,但院內(nèi)散落著幾個兒童玩具。 走訪期間,多名消費者向記者提供了與梁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梁女士常以“天花板漏水”等理由拒絕提供課程服務。當消費者要求退款時,梁女士雖表面答應,但又以“手機掉糞坑了”“今天在外地”等借口搪塞,始終未完成退款。 和楊女士有著類似遭遇的黃女士說:“此前,梁女士跟我說有續(xù)課優(yōu)惠活動。我本來還有一些剩余課程,但在她多次勸說下,我又充了3000元。結果年后回來,就說沒開課,一直拖著,既不退錢也不上課,發(fā)消息也經(jīng)常不回! 另一名消費者陸女士則表示,目前梁女士還欠她3800元課時費,既未退費也未安排上課。2025年1月,梁女士稱有優(yōu)惠活動,交6000元可讓孩子上課到4月,但陸女士付款后發(fā)現(xiàn),該機構總是未能正常安排上課。陸女士要求退費時,梁女士嘴上答應,可到了退款期限,又找各種理由推諉。 據(jù)悉,這些消費者組建了一個微信維權群,目前群內(nèi)有8人。他們質疑梁女士存在違約和欺詐行為,涉及金額從2000元至1萬多元不等,已有消費者撥打12315反映情況,及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進一步了解情況,記者聯(lián)系到該機構負責人梁女士。針對“為何收取款項后卻無法繼續(xù)提供服務”這一問題,梁女士稱,因機構經(jīng)營不善以及師資等問題,目前正在計劃注銷營業(yè)執(zhí)照。 梁女士表示,因合伙人撤資,目前她手上資金較少。不過,她已答應楊女士將于兩個月內(nèi)完成退款,同時也向其他消費者承諾會予以退款。對于記者提出的其他疑問,梁女士并未過多回復,只表示:“我與他們溝通好了,我會去打工賺錢還債。” 記者通過“企查查”App了解到,柳州市智臻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存在一條稅務風險,曾被相關單位列為稅務非正常戶。 廣西康盟律師事務所律師韋維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既不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的行為,應構成欺詐,消費者請求經(jīng)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懲罰性賠償責任表現(xiàn)為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本案中,經(jīng)營者梁女士收取了楊女士、黃女士、陸女士等人的課時費后,未按約定提供服務,經(jīng)多次催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屬于違約。收了預付款后,承諾退款卻又多次找理由逃避債務,涉嫌欺詐。本案可能存在梁女士虛構事實騙取客戶的錢財,涉嫌詐騙罪。同時違反民事法律和刑法規(guī)定的,應當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則,建議受害者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記者還采訪到柳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相關負責人。其介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 該負責人提醒消費者,一是要選擇有資質的培訓機構;二是應當與經(jīng)營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nèi)容、價款、退款方式等事項;三是要警惕機構虛假宣傳;四是要及時向經(jīng)營者索取發(fā)票、收據(jù)等消費憑證,妥善保管好協(xié)議合同、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以備日后發(fā)生消費糾紛時維權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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