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廈門的陳女士向一家二手車行訂購了一輛新能源車輛,要求是近兩個月出廠的,但在驗車時,她發(fā)現(xiàn)整車合格證日期為2025年6月10日,但電池包上顯示的出廠日期為2023年7月。 陳女士認為,電池作為新能源汽車最核心的部件,其生產時間遠早于整車交付時間,不符合她對“新車”的預期。對此,車行負責人表示,他們確實承諾提供的是近兩三個月的新車,該車輛也是由廠家裝配好并運送過來的,對于車輛部件他們無法控制,目前正在協(xié)商退定金。 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記者也聯(lián)系了廠家——重慶瑞馳汽車實業(yè)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車輛配件生產時間不可控,不影響整車質保,且該車輛的電池配件是原裝的。 對此,記者聯(lián)系了多家新能源汽車旗艦店,采訪了多位銷售人員,他們普遍表示并不清楚電池的具體生產日期,也不了解在車輛裝配時應采用何種生產日期的電池標準。 汽修專家李向明指出,電池若長時間存放,可能會出現(xiàn)自放電或設備老化等問題,從而影響電池的性能,建議盡可能選擇同期出廠的電池與車身。除此,汽修專家表示,新能源汽車行業(yè)的發(fā)展僅有七八年的歷史,在某些執(zhí)行標準上仍有待完善。 法律人士指出,消費者與車行關于新能源車需要在近兩三個月內生產的約定,應當包含新能源車的電池這一重要配件,建議消費者在與車行訂立合同時,應當把自己所重視的配件生產日期、車輛性能等寫入合同中。 陳女士所簽訂的合同內還有一條文: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去違約,如果買方違約需支付買賣合同總價款的30%作為違約金。律師表示,若該條文被認定為明顯減輕自己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話,可能會被法院依法認定為霸王條款,不會對消費者產生約束力。第一幫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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