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對孩子的成長意義重大
此前,江蘇南通如東一男子“巧施妙計”
導(dǎo)致一家三口都坐上被告席
女兒直呼自己很冤枉
如東縣人民法院岔河法庭
法官助理陳佳衛(wèi)介紹
李某與肖某是朋友
肖某曾向李某借錢
但一直未還清
由此產(chǎn)生信任危機
但由于肖某一直糾纏
李某只好表態(tài)
如果要借錢
就讓肖某的女兒肖某某來借
沒過多久
李某接到自稱是肖某某的微信好友申請
微信中
肖某某自稱是來替父親借錢的
在李某的指示下
肖某某通過微信
發(fā)送了以自己名義借錢的借條
李某也將3萬多元借款轉(zhuǎn)給了對方
可眼看還款日期將近
錢卻依舊沒還回來
李某只能找上門去要債
可在見到肖某某后
女孩卻表示自己對這件事毫不知情
更沒有通過微信給李某寫借條
李某大吃一驚
他再次核實微信轉(zhuǎn)賬電子憑證
這才發(fā)現(xiàn)與自己聯(lián)系的“肖某某”的
綁定的其實是肖某妻子劉某的身份信息
李某無奈
只能將肖某一家三口訴至法院
要求三人共同償還借款
審理過程中,肖某承認(rèn)
是其讓妻子劉某
冒充女兒的身份向李某借錢
夫妻二人是實際借款人
女兒對此毫不知情
法院審理認(rèn)為
肖某、劉某以女兒的名義向李某借款
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肖某的女兒
有向李某借款的意思表示
李某在知曉實情后
亦認(rèn)可借款人為肖某、劉某
因此法院認(rèn)定
李某與肖某、劉某事后達成了借貸合意
判決肖某、劉某償還借款
因肖某的女兒肖某某并非借款人
亦無證據(jù)表明其同意還款
因此對要求肖某某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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