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南京一公司員工此前因不愿墊付大額差旅費而選擇不出差,結果公司以此行為構成曠工為由將其開除。
員工拒絕墊付超2萬元差旅費
未能按公司要求出差遭開除
2021年8月,小王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客戶經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可根據公司需要調整。
2024年8月19日,公司安排小王前往新疆烏魯木齊出差一個月,差旅費預估超過2萬元。這筆大額支出讓他犯難,小王多次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希望公司預支差旅費。然而,公司均以“無制度規(guī)定”為由,拒絕了小王的預支請求。
在預支申請屢次被拒的情況下,小王未能按照要求前往烏魯木齊出差,但他堅持在原工作地點正常打卡出勤。同年9月6日,公司以他“違反規(guī)章制度、構成曠工”為由,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拒絕支付其2024年8月的提成傭金1543元。
小王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3009.52元,以及被拖欠的提成傭金。
法院審理:企業(yè)此舉違法,需支付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勞動者出差是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而產生的,相關差旅費用本質上是用人單位經營成本的組成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對此并無先行墊付的法定義務,尤其當預估費用巨大時,用人單位更應主動預見并妥善安排,避免給員工造成過重的經濟負擔。
然而,“曠工”的核心要素是,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崗、不提供勞動。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去烏魯木齊出差一個月,這屬于臨時性的工作任務指派,并非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變更。
小王雖未前往出差地點,但始終堅持在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觀上并無拒絕工作、逃避勞動的意思,客觀上仍在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主要勞動義務。
小王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曠工,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以及被拖欠的提成傭金。
哪些情形可以算曠工?
“脫崗曠工”是指員工在用人單位規(guī)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未經單位批準而擅離職守的缺勤行為,本質屬于員工嚴重違反單位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
哪些情形算曠工?首先要清晰辨明以下一些未到崗的情況:
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或請假未獲得批準而擅自空崗;
請假期滿,不續(xù)假或續(xù)假未獲得批準而逾期不歸;
因突發(fā)疾病或不可抗力等情形,未履行請假手續(xù)或未按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請假手續(xù)無法到崗工作;
因不滿調崗或不服從工作安排,不按時到安排的工作崗位或工作地點工作。
對于第一、第二種情形,可以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可根據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理。
而對于突發(fā)疾病或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到崗工作的,雖然違反了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但屬于勞動者因正當理由無法履行請假手續(xù),不宜認定為曠工。
對于公司調崗后員工還在原崗位工作,是否能認定為曠工,首先要對調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再結合員工的出勤情況、實際工作情況進行曠工的認定,不宜直接以未到調崗后崗位為由認定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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