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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煥像
明思宗(1610—1644)在崇禎二年(1629年)十二月初將袁崇煥逮捕入獄。囚禁審訊半年后,在崇禎三年(1630年)八月,明思宗以“袁崇煥咐托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qū),頓兵不戰(zhàn)。及至城下,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又潛攜喇嘛,堅請入城”罪名于三年八月碟(zhe)刑(分裂肢體)處死于西市,棄尸于市。行刑那天,袁崇煥毫無懼色,他被五花大綁,押上刑場,“劊子手割一塊肉,百姓付錢,取之生食。頃間肉已沽清。再開膛出五臟,截寸而沽。百姓買得,和燒酒生吞,血流齒頰”,袁崇煥卒年四十七歲。(《石匱書》)。 世傳清太宗皇太極(1592—1643)施反間計,捕捉兩名明宮太監(jiān),然后故意讓兩人以為聽見滿清將軍之間的耳語,謂袁崇煥與滿人有密約,皇太極再放其中一名太監(jiān)回京。明思宗中計,以為袁崇煥謀反;但是閻崇年等一些學(xué)者則傾向于認(rèn)為明思宗殺袁崇煥是因為朝廷內(nèi)閹黨余孽的誣陷,皇太極的反間計只是袁崇煥落獄之因。 對反間計,《明史》袁崇煥傳,記載:“會我大清設(shè)間,謂崇煥密有成約,令所獲宦官知之,陰縱使去。其人奔告于帝,帝信之不疑。十二月朔再召對,遂縛下詔獄。” 《明季北略》則記載:“都中又喧言崇煥導(dǎo)虜入犯,上甚切齒。先是,虜出獵,擄我多人。中有二珰,上命偵崇煥者,亦被擄。虜視之,知為珰也,乃設(shè)一記,佯為袁遺書約犯邊,答云:“知道了,多謝袁爺。”又佯驚云:“乃為珰聞,縛珰亟斬之!”又故遺一奴私放珰歸。珰歸,上其事。上再召崇煥入,即下詔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