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時,張先生全款支付132萬余元,在杭州買下一套50來平方米的精裝公寓。
2020年11月,公寓交付,他歡天喜地去收新房,不料剛上二樓,就被一根大梁搞得心情全無。
他買的是邊套,這根承重橫梁正好橫在二樓臥室正中間,將房間分割成兩半,且梁有0.58米高,梁下高度僅1.24米,想經過這根梁需彎著腰。
法官實地拍攝圖
“這個橫梁在這里,搞得臥室里連張雙人床都放不下,買的時候開發(fā)商沒有說會有這樣一根橫梁呀。”張先生為此和開發(fā)商多次溝通。
2021年2月,他以案涉房屋中間承重橫梁嚴重突出,導致無法正常使用,開發(fā)商已構成違約為由起訴至西湖法院,要求開發(fā)商補償23萬余元。
案子開庭審理時,張先生說,“這橫梁突出達58厘米,完全超出房屋一般橫梁高度,開發(fā)商未就此特殊之處向購房者履行告知義務,致使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
對此,開發(fā)商辯解說,戶型是原始設計、并無更改,其已經告知過購房者,也展示過案涉項目橫梁的相關情況,不存在任何隱瞞!霸跇影宸康恼故局幸部梢郧宄吹剑恳粚泳袃蓷l橫梁貫穿整層樓,除電梯兩側的房屋無橫梁外,其余房屋均有橫梁!遍_發(fā)商認為,通過樣板房的展示,購房者也可以清晰預知到橫梁的位置。
法院審理后查明,合同第九條第2點載明,有關該商品房的結構、尺寸、布局、朝向、裝修等,以《買賣合同》及其附件的具體約定為準。合同附件一為銷售合同附圖,附圖中未標注橫梁信息。
另查明,案涉項目含中間套及邊套兩種戶型,開發(fā)商銷售時,僅針對中間套戶型提供了樣板房,未提供邊套戶型樣板房,中間套樣板房二層朝北房間已展示橫梁位置。
法院審理認為,現(xiàn)開發(fā)商僅提供中間套樣板房,而張先生購買的是邊套戶型,邊套戶型是否存在橫梁在合同中并無明確約定。開發(fā)商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已將邊套戶型也存在橫梁的事實告知張先生。
張先生作為普通購房者,并非具有房屋建筑結構專業(yè)知識的專業(yè)人士,被告則為專業(yè)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理應預見到普通購房者并不必然知曉橫梁在房屋建筑結構中的專業(yè)處理方式。
因此,張先生對此橫梁向開發(fā)商主張瑕疵履行的補償責任,合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且該橫梁為承重橫梁,不能拆除和減小,張先生必須忍受該橫梁的存在。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考慮到該橫梁對房屋使用功能、房屋整體舒適美觀的影響,酌情認定開發(fā)商以案涉房屋總價款的10%對張先生予以補償,即13萬余元。
后開發(fā)商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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