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相信大家已經聽過無數次。不僅司機自身要拒絕酒駕,乘客也應該避免搭乘“醉酒車”。近期,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糾紛,司機酒駕發(fā)生事故,司乘雙方均不幸去世,賠償損失該怎么算?2021年10月13日,周某、徐某和幾個朋友一起聚餐,席間飲用了約三兩白酒。酒飽飯足后,周某開車、徐某坐車同行回家。南通海安市人民法院開發(fā)區(qū)法庭副庭長唐霄介紹,在駛離停車場前,周某、徐某兩人多次交換正副駕駛座位,最后由周某駕駛車輛。但在行車途中,周某駕車追尾了前方等待紅綠燈的貨車,導致司機周某和乘車人徐某受傷,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過檢測,事故發(fā)生時,周某正處于醉酒狀態(tài)。交警部門認定,周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這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徐某的家屬在痛失親人后,將周某的家屬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37萬余元。周某家屬感到很委屈,周某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而且兩人一起喝酒聚餐,徐某自己就應該知曉周某酒駕,竟然還一起乘車,本身也應當承擔責任。唐霄副庭長表示,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毋庸置疑,但是《民法典》第1173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徐某明知周某喝酒,不僅沒有阻止周某開車,還忽視安全一起乘車,自己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放任損害結果發(fā)生,對自身的死亡也負有過錯。法院同時也考慮到,徐某搭乘周某的車是免費的,屬于好意搭乘,如果發(fā)生事故由駕車人周某承擔全部責任,于情不合,也顯失公平。最終,法院根據“過失相抵”的原則,減輕了周某家屬的賠償責任,判決徐某因自身的過錯要承擔自身損失的20%。最終,法院判決周某的家屬賠償徐某家屬10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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