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剛(化名)是湖南長沙的一名出租車司機,2013年,他瞞著妻子,借堂妹余麗(化名)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產。
之所以瞞著妻子借名購房,余剛解釋,這是因為自己前些年和妻子關系緊張,經常吵架,一度鬧到要離婚的地步。由于當時夫妻倆居住的房子是妻子的婚前財產,余剛擔心自己離婚之后沒有地方住。為了給自己留條“后路”,也為了買來的房子在離婚時不被以夫妻共同財產而分割,余剛這才借名購房。
房子順利買到,落在堂妹名下。為了不讓妻子發(fā)現,余剛特意借用了堂妹的一張銀行卡用于支付首付款和后續(xù)的貸款。這之后,余剛每天加倍努力掙錢,償還為湊首付而向堂弟借的4萬元錢、向堂妹借的5萬元錢,以及銀行貸款。
為了要回房子,余剛思量再三,將堂妹和堂妹夫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借名購房的事實,并訴求把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對余麗丈夫一方的說法,余剛感到很憤怒。他表示,余麗丈夫不僅知道借名購房的事,當初還幫忙咨詢了律師。
余麗也表示,丈夫一直是知情的,之所以突然不認可,是因為二人現在鬧離婚。對于丈夫的代理律師提出的“串通堂哥轉移婚內財產”的疑問,余麗予以否認。
記者嘗試聯系余麗的丈夫進行求證,但其拒絕接受采訪。
法院審理后,首先認為余剛借名購房的行為不可取,隨后查明涉案房屋的位置、交易時間以及所屬區(qū)域的限購政策,確認了余剛不存在主觀上違反限購政策的行為。
由于原告、被告三人對補簽的借名購房合同存在爭議,確定誰是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成為查清本案的關鍵。
余麗丈夫的代理律師提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后續(xù)房貸都是通過余麗名下的銀行卡轉賬支付的,因此余麗才是該房產的實際出資人。
而根據原告余剛的說法,他為了不被妻子發(fā)現,借用了余麗的銀行卡支付房屋首付款和貸款,但打進賬戶里的錢都是自己的。
原告余剛稱,自己每個月往銀行卡里打錢還貸的時間和地點相對固定,通常是在半夜11:00多到凌晨的一兩點鐘之間,通過家附近的一臺銀行ATM機存現。對此,法官通過實地走訪、調取銀行流水,發(fā)現實際情況與余剛的陳述高度一致。
此外,法官又調查了銀行轉賬流水細節(jié),發(fā)現涉案房屋交易前兩日,余剛的堂弟有一筆4萬元的轉賬支付給了余剛,而在涉案房屋完成交易后三年,余剛有一筆5萬元的銀行轉賬支付給了堂妹余麗。這與原告和被告(余麗)的相關陳述相吻合。
據此,法院認定余剛才是涉案房屋的實際出資人。
最終,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要求被告余麗、余麗的丈夫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余剛名下。余麗的丈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涉案房產已經過戶到余剛名下。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補簽的借名購房合同,在法律上具有證明效力嗎? A1: 首先要考慮借名購房本身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借名購房如果落實在協議里面,它可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作出的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這種真實的意思表示往往又跟不動產登記簿以及由此延伸的權屬證書上面載明的情況是相悖的,所以從物權權屬的角度來看,借名購房恰恰是一種隱藏在不動產權屬登記系統(tǒng)之下,并且旨在推翻這個登記系統(tǒng)效力的民事行為。要判斷它的效力,僅僅看協議本身是不夠的,因為這里面還會涉及協議會不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即使借名購房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它也會歸于無效。在本案中,余剛和堂妹是補簽了一份借名購房合同,為什么當時沒有簽協議,而在堂妹要離婚的時候補簽?這是不是當事人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些都是需要去查證的問題。此外,還要查明后續(xù)銀行貸款是怎么還的、由誰來還的等問題。 Q2: 本案能給我們帶來一些怎樣的啟示? A2: 本案在法律上呈現為一個借名購房的糾紛,但從這個故事當中,我們能看到兩對夫妻婚姻關系的變化帶來的影響。最開始余剛是因為跟妻子不和,他為自己考慮退路而欺瞞妻子去購房。在購房過程中,他和堂妹又向房產登記機關隱瞞了房產權屬的真實狀況。后面為什么會產生糾紛?如果堂妹的丈夫是知情的,但又提起訴訟,那他也是想掩蓋事實去為自己額外爭取一些權益,這都體現出當事人是有自己的一些打算的。但這些打算在法律規(guī)則和事實面前,又是很脆弱的,各方當事人的打算最后都落空了。所以從夫妻關系角度出發(fā),這個案子能夠提醒我們,夫妻之間還是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這在《民法典》中是有倡導性規(guī)定的。我們有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有向世人公示房產歸屬的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有關于夫妻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這些都是在告訴我們要誠實守信、正道而行。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