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都不曉得 他就去把房子 轉給他那個小婆娘了
一個男人,徘徊在兩個家庭之間,三十年間結婚三次、離婚三次;一套房子,先后被出贈兩次,出現(xiàn)兩個受贈人;橐黾m葛加上房產糾紛,曾經(jīng)的一家人為此三次鬧上法庭。
1981年,同為重慶市合川區(qū)某食品廠員工的潘林生(化名)與陳紅英(化名)喜結連理,1984年,二人的女兒潘小靜(化名)出生。一家三口住在食品廠宿舍樓內一套43平方米的房子里,這套房子見證了他們其樂融融的時光。
然而,婚姻持續(xù)將近20年后,潘林生與陳紅英的夫妻關系破裂,于2000年4月17日離婚。離婚協(xié)議中約定,女兒潘小靜由母親陳紅英撫養(yǎng),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即那套43平方米的房子贈與女兒潘小靜。
離婚后,陳紅英和女兒潘小靜繼續(xù)住在原來的房子里,雖然房子已經(jīng)贈與了女兒,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xù)。
未過戶給女兒的房子被二次贈與
2003年,潘林生與小自己12歲的何芬(化名)領證結婚,這次的婚姻維持了十多年。2018年,何芬發(fā)生交通事故,要給對方賠不少錢,于是二人干脆離了婚。
潘林生恢復單身后,在女兒潘小靜的撮合下,又在2020年12月和第一任妻子陳紅英復了婚。
不過,復婚之后的生活并不如人意。潘林生表示,自己已經(jīng)年近七旬還要承擔家務,身體有點吃不消,并且妻子陳紅英的脾氣也讓他感覺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
于是,潘林生又聯(lián)系上了何芬,向她訴說煩悶,表露出想要再次回到何芬身邊的意愿。不過這次何芬提出了條件,她要求潘林生把食品廠那套43平方米的老房子贈與自己,有此經(jīng)濟保障后才能安心照顧潘林生。對此,潘林生一口答應,并且在妻女不知情的情況下,很快將房子過戶給了何芬。
2021年6月,復婚僅半年后,陳紅英與潘林生再次離婚。在得知潘林生把原本贈與女兒潘小靜的房子過戶給了何芬后,陳紅英將潘林生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第二次贈與。
對于陳紅英要求撤銷食品廠老房子第二次贈與的訴訟請求,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表示支持。
法院認為,陳紅英與潘林生在第一次離婚時約定將案涉房屋贈與婚生女潘小靜,但在贈與權利尚未轉移前,其所有權仍屬于陳紅英、潘林生共有,潘林生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擅自贈與的行為無效。法院因此對潘林生贈與第三人房產的行為予以撤銷。
第一場官司以陳紅英勝訴告終。然而法院宣判后,潘林生與何芬卻一直沒有將房子過戶到潘小靜名下。不久后潘小靜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潘林生、母親陳紅英按照當年的贈與協(xié)議將房屋轉移登記到自己名下。
2022年4月8日,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潘林生、陳紅英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潘小靜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因房屋贈與而起的兩場官司結束后,潘林生又將前妻陳紅英告上了法庭,這次是要求分割陳紅英在他們復婚期內購買的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房產。不過,經(jīng)過法院調查,陳紅英買房的資金來源于她在復婚前購買的理財產品,并非復婚以后的收入,因此原告潘林生訴稱的被告陳紅英將婚后共同財產用于購買房屋的事實不成立,法院依法駁回了潘林生的訴訟請求。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潘林生對女兒和第二任妻子的兩次房屋贈與行為?
A1: 潘姓老人將房屋進行了兩次贈與,第一次是他和第一任妻子離婚的時候,把房屋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贈與女兒,雖然沒有過戶,但是它仍然是有效的。針對第二次贈與,這個房產本來就屬于當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單獨處置,并且已經(jīng)有過一個贈與女兒的共同承諾,再贈與任何的第三方都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Q2: 復雜的家庭糾紛背后的深層原因是什么?在親密關系出現(xiàn)沖突的時候,應該如何正確處理?
A2: 清官難斷家務事,因為在家務事當中,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標準,當法律的標準、道德的標準和倫理的標準相互沖突時,不知道應該以哪個標準為主來做出最后的決定,看起來會特別亂。
心理學上經(jīng)常說,只要有人群,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當家庭當中遇到這方面的沖突和糾紛的時候,第一要遵從法律優(yōu)先、兼顧親情的原則。法律是剛性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是相應對等的,它是一個基本的原則。簡單來說,如果有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就以法律規(guī)定作為第一優(yōu)先;第二個原則叫降低預期、求同存異。不怕有矛盾,主要是要找到解決矛盾的方法,千萬不能夠只講究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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