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后拒絕歸還工作微信賬號 公司起訴要求返還 法院怎么判?
賬號是公司提供的
可里面的客戶信息
是員工苦心經(jīng)營的
當初沒約定明白
現(xiàn)在問題來了

A公司系一家從事印刷專用設備制造的公司。2017年8月15日,該公司使用在職員工袁某登記的手機號碼注冊了案涉微信賬號,并相繼提供給曾供職員工許某以及在職經(jīng)理張某使用。2017年9月18日,劉某入職該公司擔任銷售部營業(yè)員,自2017年11月22日開始,案涉微信賬號由劉某使用并進行了實名認證,昵稱為“A公司-劉某”。2021年5月,劉某私自將案涉微信賬號更名,并變更微信昵稱為“劉某”。A公司發(fā)現(xiàn)劉某私自變更微信賬號以及昵稱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發(fā)出通知書,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公司將該微信賬號重新綁定于指定的手機號碼,劉某予以拒絕。A公司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認為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通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其返還工作手機電話卡以及工作微信賬號。A公司認為,劉某侵犯了其對案涉微信賬號享有的使用權益,遂起訴至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微信賬號,立即停止使用該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重新綁定到指定的手機號。劉某辯稱,該微信賬號是其入職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進行了實名認證并綁定了銀行卡,且添加了親戚朋友,賬號包含隱私信息;微信中的客戶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A公司并未簽署協(xié)議明確約定該微信賬號歸公司所有、離職后需要歸還等,A公司主張返還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微信賬號的財產(chǎn)性權益,應從微信賬號的產(chǎn)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案涉微信賬號系第三人袁某根據(jù)A公司的安排,基于職務行為所注冊,主要用于工作用途。A公司對案涉工作微信賬號享有使用權益,以及因使用該工作微信賬號進行商業(yè)活動所享有的財產(chǎn)權益。案涉微信賬號于劉某入職后由A公司提供,可視為A公司向其提供必要的“辦公工具”,劉某已和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其繼續(xù)使用案涉微信賬號已不具有正當性。
劉某在工作范圍外使用微信賬號的行為無法律和合同依據(jù),主觀上存在過錯。如果允許劉某繼續(xù)使用案涉微信賬號,可能會導致原信賴該微信賬號的客戶或潛在客戶流失,損害A公司對該微信賬號所享有的財產(chǎn)性權益。綜上,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賬號所享有的財產(chǎn)權益,最終判決劉某立即停止使用并返還案涉微信賬號,解除該微信賬號的實名認證,并配合A公司換綁至指定的手機號。
為避免類似爭議,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號或企業(yè)微信號,且在員工入職時,應在勞動合同或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微信賬號的歸屬問題。員工亦應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號,避免不當使用帶來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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