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點06分,“董事長黃靜”又發(fā)來信息,要求小朱再退一筆48.8萬元的保證金給對方。
此時,小朱發(fā)覺事有蹊蹺,前往董事長辦公室詢問情況,得知董事長并未讓他轉(zhuǎn)出過任何款項,這才發(fā)現(xiàn)被騙了,于是立馬報案,希望能挽回公司的損失。
贓款暫未追回,損失賠償問題引發(fā)糾紛
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們在網(wǎng)絡上查到了這家混凝土公司的相關信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發(fā)送郵件到公司郵箱,索要公司員工通訊錄,同時讓小楊通知公司財務加入QQ群。管理公司郵件的行政小楊沒有懷疑郵件的真假,一一照做了。而又因為是公司行政部門人員傳達的指令,所以小朱深信不疑,犯罪嫌疑人就這樣一步步得逞。
案件偵查結(jié)束后,檢察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對兩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白家業(yè)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盧志鵬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法院同時責令被告人退出贓款157.6萬元。
面對150多萬還未追回的損失,公司決定讓小朱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用他的勞動報酬逐筆扣除,如果贓款能全部追回,再將扣的錢返還給他。
小朱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方案,于是辭職離開了公司。
小朱認為裁決對自己十分不公平。首先,公司領導作為負責人和管理者應當承擔責任,其次,行政小楊在沒有領導示意的情況下直接傳達指令,存在不妥之處。于是,小朱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小朱表示,他知道公司有流程要求,但是之前董事長曾多次通過微信要求他直接轉(zhuǎn)賬,不走流程,這讓他養(yǎng)成了不好的工作習慣。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了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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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起案件當中,被告人沒有退賠贓款引發(fā)了一起民事訴訟,現(xiàn)在小朱要承擔20%的先行賠付的責任。但案件還在偵辦過程中,如果最后抓到了主犯、退賠了贓款,那么小朱先行賠付的20%的款項應該怎么計算呢?
A1: 如果說詐騙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了,詐騙的這些款項也全部退賠了,這個時候,先行賠付的20%就要退還給小朱。如果不退還,那么受損單位就獲得了超出自己損失的賠償,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這構(gòu)成了不當?shù)美。所以此時由單位向小朱退還事先賠的那20%才符合法律關系。
Q2: 除了小朱之外,行政小楊和蒙總也都有失察的責任,但為什么最后法院要判決小朱先賠這20%的款項呢?
A2: 這里就是《民事訴訟法》上一個根本性的原理,民事官司是不告不理的。換句話說,雖然行政小楊、蒙總、小朱都有過錯,應該都就自己的過錯范圍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但具體讓誰去賠這是由公司去選擇的。選擇小朱賠那20%,小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打個比方,假設蒙總應該承擔20%,小楊也應該承擔20%,這時候公司是可以自行選擇的。而對于小朱來說,雖然單獨讓他去進行賠償,從他個人角度看好像不公平,但其實并非如此,因為無論要求三個人賠還是他一個人賠,他賠的都是自己那20%,并沒有多賠一分錢,只擔負自己應該擔負的責任,而且他不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賠償了,他可以再要求返還。
Q3: 電信詐騙分子直接盯向公司的財務人員然后實施詐騙,這種案件也是常見的,而且風險非常之大,有什么好的建議呢?
A3: 對于財務人員來說,不能輕信QQ、微信要求自己打款的信息,這樣的信息一定要去核實。財務操作當中該走流程、該走過程去審批一定要按流程去做,按流程去做了就沒有過失,沒有按流程去做就是存在過失的。對于公司來說也是一樣,有沒有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建立了完善財務制度有沒有真正地去執(zhí)行?所以這里最核心的就是盡到謹慎注意,保障自己沒有過失,是使自己從風險社會當中脫困,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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