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在很多時候講究“有來有往”,利用他人的善意去做非法之事更是不應當。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非法組織賣血案,犯罪嫌疑人非法組織獻血者到獻血點,以所謂的“互助獻血”的方式向病人出售血液制品,從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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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 何湘萍:
孫某所謂的“互助獻血”就是找人幫忙獻血,你需要支付“介紹費”,價格基本上是400ml的血液700元,1個單位的血小板350元。這顯然和國家所允許的“無償”獻血制度是不一樣的。但江先生的弟弟當時病情比較嚴重,所以江先生就先后7次從孫某那里購得血液和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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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有病人家屬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并且報了警。孫某隨后被公安機關抓獲。經(jīng)查,孫某通過到醫(yī)院、血站蹲點的方式尋找獻血者和用血者。利用病人家屬的急迫心情和潛在獻血者的趨利心理,在網(wǎng)上發(fā)布廣告,以“互助獻血”的假象,掩蓋非法倒賣血液的犯罪事實,共計組織600余人獻血,獲利14余萬元。在認罪認罰階段,承辦檢察官也向孫某詳細闡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陳陽:
一方面危害血液質量,增加血液傳染病的風險,導致不合格的血液進入血庫,對臨床用血存在極大安全隱患。另一方面,也會危害獻血者身體健康。本案中,有個獻血者三個月內(nèi)四次參與獻血,最短的一次僅間隔半個月,而根據(jù)規(guī)定兩次獻血間隔不應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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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判決被告人孫某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蘇州市吳中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陳陽:
非法組織賣血罪的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guī)定的無償獻血制度,法律之所以禁止此類行為,是因為不能將血液視為“商品”加以出賣,這從根本上區(qū)別于自愿、無償獻血的志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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