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四川省敘永縣的郭某彩生下一名嬰兒。此時郭某彩已經有兩個女兒,認為自己無力撫養(yǎng)第三個孩子,遂產生將這名嬰兒遺棄的想法。
郭某彩的侄女王福分(化名)聽說此事,勸說母親朱現(xiàn)翠幫這名嬰兒找個好人家。當晚,王福分和朱現(xiàn)翠便將這名嬰兒背回了家。

朱現(xiàn)翠本想先養(yǎng)著這個孩子,再給她找一個合適的收養(yǎng)家庭。幾個月后,朱現(xiàn)翠逐漸和孩子生出了感情,決定自己收養(yǎng),并和丈夫王舉祥給她取名為王艷。王家已經有三個孩子,既不符合收養(yǎng)條件也辦不了收養(yǎng)手續(xù),因此朱現(xiàn)翠夫婦一直沒有給王艷辦戶口。但他們還是將王艷視如己出,精心呵護她長大。

2016年,王艷到了上小學的年紀,朱現(xiàn)翠夫婦找到了王艷的親生父母,將她的戶口補錄在王艷舅舅的名下,隨舅舅姓,戶籍上的名字改為郭艷。也正是這個時候,郭艷知道了自己的身世。盡管郭艷對被遺棄的事耿耿于懷,養(yǎng)父母還是勸說郭艷放下隔閡,多和親生父母家走動,畢竟有血濃于水的感情。
2021年7月,郭艷的親生父母將她接回家。幾天后,12歲的郭艷搭乘親戚的三輪車去一家景區(qū)玩耍,遭到對向駛來的大貨車撞擊,兩人當場遇難。經檢驗鑒定,大貨車的轉向制動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貨車本身也超出了核定的載荷量。車禍發(fā)生時,貨車司機為了躲避對向來車,措施失當導致了悲劇。當?shù)亟痪J定,貨車駕駛員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郭艷和親戚兩人在此次事件中無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大貨車駕駛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三個月,緩刑四年。得到消息后的郭某彩夫婦,第一時間趕到交警隊以郭艷親生父母的身份跟車主談判,要求賠償。

一天后,養(yǎng)父母一家才從外人口中得知郭艷出了車禍。得知郭艷死訊后的養(yǎng)父母悲痛萬分。在郭艷下葬的前一天,養(yǎng)父王舉祥特意跟郭艷的親生父母聯(lián)系,讓他們送孩子最后一程。親生父母雖一口答應,但最終還是沒有來。

交警隊這邊,郭艷的養(yǎng)父母和親生父母針對賠償金的問題互不相讓。協(xié)商不成,他們分別作為原告,向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由于兩起案件的訴由及被告都相同,承辦法官將這兩起案件并案審理。
情與法之爭
案件出現(xiàn)爭議焦點
2021年12月,敘永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案件。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為郭艷的養(yǎng)父母和親生父母誰才有權利獲得郭艷的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
親生父母方向法院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親子鑒定書,證明他們才是死者的父母。他們認為,王舉祥夫婦收養(yǎng)郭艷時沒有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并不合法,因此賠償款只能歸他們所有。

養(yǎng)父母方認為,雖然當年沒有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但他們確實撫養(yǎng)了郭艷12年,因此他們才是本案的適格權利主體。

承辦法官認為,從實際撫養(yǎng)和情感投入來看,郭艷的離世對養(yǎng)父母的傷害更大。所以他們認為,養(yǎng)父母才是本案的權利主體。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在于,開車的駕駛員、事實車主、大貨車的掛靠單位、保險公司和施工管理方這五名被告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敘永縣應急管理局調查認為這起交通事故涉及到了安全生產。通過安監(jiān)人員技術鑒定發(fā)現(xiàn),車輛所有人沒有按時對肇事車輛展開技術檢測,導致其存在制動缺陷,同時肇事車輛也存在非法改裝問題,應該對車輛的實際經營者王妃作出3萬元的行政處罰。重慶旺越運輸有限公司是車輛的掛靠單位,對該車負有管理義務,但由于其疏于管理,對車輛非法改裝視而不見,最終導致車禍,因此應急管理局也對其進行了23萬元的行政處罰。除了事實車主和掛靠單位,承辦法官認為施工管理方也同樣存在過錯。厚輝建筑公司沒有對涉案車輛的改裝、超載行為盡到管理責任,因此施工管理方應對超出保險賠付限額部分負擔60%的責任,剩下的40%責任由事實車主和掛靠單位共同負擔。2021年12月,四川省敘永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王舉祥、朱現(xiàn)翠因郭艷交通死亡產生的損失59萬元。被告厚輝建筑公司賠償原告因郭艷交通死亡產生的損失15.1萬元。被告王妃賠償原告因郭艷交通死亡產生的損失10萬元。被告重慶旺越運輸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合議庭駁回了郭艷親生父母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的所有賠償款均歸死者的養(yǎng)父母所有。王舉祥夫婦說自己是郭艷的養(yǎng)父母,但是他們沒有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這種情況下,他們的關系應該怎么認定?
從法律上來講,收養(yǎng)關系確實是不成立的,但是收養(yǎng)關系不成立不影響?zhàn)B父母和養(yǎng)子女之間事實上存在的撫養(yǎng)關系。收養(yǎng)和撫養(yǎng)這兩個法律概念是不一樣的。收養(yǎng)它旨在建立一種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撫養(yǎng)更多考慮的是事實上對于子女的照料、教育,使得子女能夠健康地成長。
本案當中,一方是孩子的親生父母,一方是養(yǎng)父母,您覺得哪一方才能是這起案件的權利主體呢?
這個問題的解決是需要考慮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規(guī)范目的到底是賠什么。對此學理上還是有爭議。已經達成的共識是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對與死者有密切關系的生者的賠償。本案死者還未成年,從出生到她生前的這段過程的撫養(yǎng)所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情感,我們是可以切實感受到、理解到和認識到的。這樣產生的損失,在本案當中我贊同把賠償請求權給予她的養(yǎng)父母。
法不外乎人情。這起案件產生了法與情的沖突,像這樣的案件會不會推動相關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呢?
成文法永遠要面臨這樣的困難,就是要以有限的規(guī)范來調整無限豐富的生活關系,要以一般性的、抽象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具體的、特殊的個案。要達到個案的公平正義,實際上需要講究一定的法學方法,就是要在尊重成文法的前提之下重新考慮,制定法在面臨具體個案的時候如何解釋和適用。這個案子的裁判效果我覺得應該是不錯的,符合倫理、道德、情感,也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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