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覺醒來
工作沒了
被通知“主動”辭職
本人卻表示從未提交申請
辭職難道還能代勞?
丈夫與妻子領導發(fā)生爭執(zhí),
代替妻子提出辭職
2024年1月8日,該公司員工向譚某發(fā)送《關于辦理離職手續(xù)的函》,并告知其申請的離職流程已經完成審批,譚某當即短信回復稱辭職并非自身意愿,而是公司要求,并拒絕交接工作。
隨后譚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譚某經濟補償金41170元。公司認為譚某屬于主動辭職,不服該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公司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湖南省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譚某從公司離職是用工單位和員工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譚某單方主動辭職。
本案屬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湘鄉(xiāng)市某公司支付被告譚某經濟補償金4117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確定經濟補償至關重要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誰先提出解除請求是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關鍵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通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因此,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對于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至關重要。
本案中,公司未考慮勞動者本人意愿,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同事操作OA時全程在場并點擊提交,系對公司要求解除其勞動合同的確認。本案系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譚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合同解除問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guī)定,確保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應避免通過不正當手段迫使員工辭職,并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與員工充分溝通,確保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要簽訂書面的解除協(xié)議,明確解除類型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防止因表述不明引發(fā)訴訟風險。
對于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與勞動合同相關的證據,如工資條、工作記錄等。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應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員工在簽署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并確保理解其內容,避免因誤解或疏忽而損害自身利益。雙方共同努力可以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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