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央視“3·15”晚會曝光了“保水蝦仁”的問題
報道中稱
有部分生產廠家在加工水產品時
違規(guī)、超量添加保水劑
保水劑即食品水分保持劑,常用復合磷酸鹽,它能保持蝦仁的水分、提升口感和延長保質期,復合磷酸鹽是允許使用的合法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24)對其使用量有嚴格規(guī)定。但部分企業(yè)為了給蝦仁增重,超量使用保水劑。據介紹,長期過量攝入磷酸鹽可能會帶來健康風險,如消化系統(tǒng)問題、導致人體的鈣磷比失衡、缺鈣、引發(fā)心血管疾病。
央視“3·15”晚會曝光“保水蝦仁”后
有網友反映
“與輝同行”直播間曾帶貨的一款
“大岸浪花大號蝦仁”生產商正是
此次被曝光的企業(yè)之一
湛江良基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與輝同行”發(fā)布的聲明稱,不論后期調查結果如何,都將對在與輝同行購買過“大岸浪花品牌”冷凍蝦仁的消費者,先行按照“退一賠三”的金額進行售后服務。相關打款工作已經開始,預計在1—3個工作日內全部完成。
3月17日
在社交平臺有多位消費者曬單稱
已收到與輝同行
對冷凍蝦仁的賠付金
記者看到不少消費者評論稱
與輝同行“有擔當有責任”
“退一賠三算是良心企業(yè)了”
但也有網友發(fā)出質疑
“根據法律規(guī)定
涉及食品安全問題應該是退一賠十”
3月20日
記者就售后賠償
為何不是“退一賠十”
而是“退一賠三”咨詢與輝同行客服
客服人員答復稱:“感謝您的反饋,我會記下來的!倍斢浾咦穯柖嗑媒o答復時,客服人員表示“主頁已發(fā)布相關聲明”,記者在“與輝同行”主頁看到了其聲明,內容和“與輝同行”微博發(fā)布的聲明內容一樣。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那么
啥時候適用“退一賠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規(guī)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也就是說:
👉“退一賠三”適用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情況;
👉退一賠十”適用于食品領域,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情況。
那么
消費者到底應該如何索賠?
向誰索賠?
3月20日,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針對央視“3·15”晚會曝光的“保水蝦仁”問題,如果監(jiān)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賠償。
情況一:
商家如果明知其銷售的蝦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費者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要求商家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情況二:
如果商家不存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仍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要求商家“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偉娜律師對記者表示,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不管有沒有構成欺詐,只要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都可以要求“退一賠十”。
張偉娜表示,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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