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陳先生買了一輛二手車,到手后發(fā)現(xiàn)車輛的發(fā)動機號有過變更,陳先生稱銷售人員隱瞞了這個重要的車況,于是要求退車,結果與銷售人員發(fā)生了糾紛。
陳先生稱,今年6月他在福州一車行購買了一輛二手凱迪拉克,在拿到機動車登記證書后,他發(fā)現(xiàn)這輛車變更過發(fā)動機號。
陳先生表示,在交易時,銷售人員阿紅沒有告訴他發(fā)動機號曾變更過。當陳先生拿出一份顯示該車“曾更換過發(fā)動機總成”的2020年維修記錄時,銷售人員又解釋稱,此次更換是“廠家行為”。
記者隨后與陳先生一同來到車行,找到了銷售人員阿紅,她否認曾隱瞞車況。陳先生則不認同阿紅的說法。
法律人士提醒,假如銷售人員隱瞞了發(fā)動機曾經(jīng)更換的情況,買家有權要求退車。
二手車賣方應當向買方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交納稅費、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記者建議阿紅與陳先生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但阿紅不愿接受,表示陳先生可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記者聯(lián)系了車行方,希望工作人員幫忙協(xié)商,但對方稱涉事車輛不是車行賣出去的。
記者查詢了陳先生的車輛買賣合同,其中并未體現(xiàn)車行的信息。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如果車行僅是場地出租方,且能證明與銷售人員不存在經(jīng)營上的從屬或合作關系,未直接參與交易,通常無需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
阿紅告訴記者,她的銷售行為與車行無關,她愿意給予陳先生一定經(jīng)濟補償,但無法接受原價退車。
在與阿紅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陳先生將情況反映到倉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然而工作人員查看了買賣合同后認為,個人買賣二手車的行為不屬于監(jiān)管范疇,因此目前暫時無法介入處理。
陳先生提供的合同顯示,賣方為上一任車主,并非銷售人員阿紅,但合同落款處的簽名是阿紅代簽的。
這臺車是阿紅收回來的,但是沒有及時過戶在她名下,車是從原車主的名下直接賣給我的,購車款我轉給阿紅了。
鑒于合同中未載明車行信息,且賣方并非銷售人員阿紅,陳先生應如何維權呢?法律人士建議,消費者應收集付款憑證等能夠證明交易事實的證據(jù),并以車行和銷售人員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人士提醒:
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時,要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合同,要求賣方披露車輛的詳細信息并寫入合同;
交易前,消費者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對車輛進行檢測,并留存檢測報告,同時保存好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交易相關材料;
在挑選二手車時,消費者要注意核實經(jīng)銷商是否具備合法的售賣資質(zhì),仔細核對車輛情況,并將相關約定明確寫入合同,以避免日后陷入維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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