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轉二手車市場
誠信交易是王道
企圖撤銷的“黑歷史”
會以另外的形式找上你

事故車交易藏“貓膩”
2023年8月8日,陳某駕駛其小汽車時發(fā)生意外,導致車輛不慎掉入水塘。事故發(fā)生后,陳某第一時間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險。與此同時,從事二手車收售業(yè)務的胡某也抵達事故現(xiàn)場,雙方經(jīng)溝通后,陳某決定將該事故車輛出售給胡某。
8月10日,胡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1000元,轉賬備注清晰寫明:“賣車定金,保證無二次事故、無二次啟動,手續(xù)齊全,必須配合提檔過戶,總價60000元,施救費、過戶保證金5000元在配合過戶后退還! 陳某收款確認后,胡某又分兩筆向其轉賬50000元和4000元。
然而,在交易過程中,胡某口頭提出要求陳某撤銷該車輛水淹事故的出險記錄,陳某當場表示同意,并聲稱已向出險業(yè)務員提出撤銷要求,但后續(xù)并未跟進此事結果。之后,胡某接收車輛,隨即轉售給長期合作的湖北武漢某車行,陳某一方也配合完成了車輛過戶手續(xù)。
后因車輛水淹事故的出險記錄未能成功撤銷,該車最終售價未達到胡某預期。當陳某多次向胡某催討剩余5000元賣車款時,胡某以出險記錄未撤銷為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陳某將胡某訴至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法院:違法條款自始無效
胡某支付剩余欠款2000元
法院認為,陳某與胡某之間已合意達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約定車輛總價60000元,胡某已支付55000元。從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來看,陳某追討剩余5000元賣車款的訴請本應得到準許,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否則需承擔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后果。
本案中,陳某在出售車輛時,與胡某達成撤銷保險公司出險記錄、隱瞞車輛水淹事故的不法約定,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自始無效,買賣合同雙方均不應從此違法條款中獲利。從雙方行為來看,胡某提出撤銷出險記錄的要求,目的是將事故車輛賣出更高價錢;陳某允諾并聯(lián)系業(yè)務員,也是為了能將車輛以更高價錢出售給胡某,雙方此項合意既違法又已實施,因此需共同承擔該約定導致的實際損失。陳某要求按包含違法條款的合同價格全額主張尾款,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準許;同時,胡某未舉證證明該違法條款導致的具體損失金額,其主張由陳某承擔5000元損失而拒付尾款的辯解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jù),也未被法院采信。
綜合考慮雙方在約定無效條款過程中的促成原因,法院酌情認定陳某承擔3000元損失,最終判決胡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陳某支付剩余欠款2000元。
法官:交易雙方應摒棄僥幸心理
秉持誠實信用原則
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出險記錄、車況等信息直接影響交易價格與后續(xù)流通,是買賣雙方關注的核心內(nèi)容。交易雙方必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車輛信息,嚴禁通過約定“撤銷出險記錄”等違法方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合同中的違法條款自始無效,雙方不僅無法據(jù)此主張權益,還需對因該違法約定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責任。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應摒棄僥幸心理,嚴格依法依規(guī)進行交易。此外,為避免后續(xù)產(chǎn)生糾紛,交易雙方可將車輛信息、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核心內(nèi)容明確寫入書面合同,同時妥善留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jù)。一旦發(fā)生糾紛,可憑借合法有效的證據(jù)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二手車交易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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