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李女士在沃爾瑪大郊亭分店購買了“自制面包”1個,發(fā)現(xiàn)該商品的外包裝上沒有保質期標示。因此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沃爾瑪公司退貨并賠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沃爾瑪此舉了《食品安全法》,依法判決沃爾瑪退貨并賠償消費者一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李女士自沃爾瑪大郊亭分店購買了自制面包一個,價款5元,該店向李女士出具了購物小票。該產品的外包裝標簽顯示為椰蓉蝴蝶面包,包裝日期2015.11.13,總價5元,沃爾瑪購物廣場大郊亭店。
李女士購買后發(fā)現(xiàn),該商品的外包裝上只有生產日期卻沒有保質期標示。因此,李女士向法院起訴了沃爾瑪。
但被告沃爾瑪公司答辯稱:該產品為散裝食品,國家對自制面包標簽沒有強制標準,我們會在貨架上設置標簽,標明各種信息,單個商品價簽上沒有這種要求。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經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院審理查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從外包裝的內容來看。涉案產品僅僅標示了生產日期及價格,并未標示保質期等內容,沃爾瑪雖然抗辯稱其所售產品在貨架上標示了相關信息,但是沃爾瑪未能舉證證明其觀點,故本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故應該依法進行退貨退款并賠償。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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