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營山縣人民法院在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侮辱尸體罪案件。法庭當庭宣判,兩被告犯侮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20年12月30日下午,翟某到蔣某芬在營山縣城經(jīng)營的足浴店按摩,按摩結束后,翟某繼續(xù)在店內(nèi)休息,當蔣某芬前往查看時,翟某已經(jīng)死亡。事發(fā)后蔣某芬擔心被牽連,并未報警,慌亂之中便聯(lián)系其兄蔣某太,兩人共同商議后決定拋尸。兩人將翟某的尸體用口袋裝好后,由蔣某太獨自駕駛電動三輪車將尸體運至周邊村鎮(zhèn)垃圾堆里。2021年1月26日,翟某的尸體被附近村民發(fā)現(xiàn)遂報警,經(jīng)鑒定,翟某系因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
合議庭認為,蔣某芬、蔣某太違背公序良俗,隨意拋棄他人尸體,侵犯死者尊嚴,傷害死者親屬感情,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侮辱尸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因為我的無知和沖動,害了自己,也害了我的哥哥,以為只要人不是我殺的就跟自己沒有關系,沒想到觸犯了法律,我現(xiàn)在非常后悔!”在最后陳述時, 蔣某芬表達了深深的懺悔。侮辱尸體罪,是指以暴露、猥褻、毀損、涂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尸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其方式多種多樣,如對尸體進行肢解、鞭打、焚燒、毀損、遺棄等,侮辱尸體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當發(fā)現(xiàn)尸體后請不要隨意處置,應立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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