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生前離異無子女 在病床上委托律師訂立代書遺囑 法院為何認定無效?
一份代書遺囑
引發(fā)親人反目
對簿公堂
……
法院為何認定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代書遺囑引發(fā)親人矛盾
沈女士出生于20世紀50年代初的上海大家庭,后長期在香港謀生,上有一姐兩兄,下有一妹。隨著父母相繼去世,沈女士晚年又重新回到故鄉(xiāng)上海養(yǎng)老,但因離異且無子女,自己的遺產怎么分配成了其心頭大事。2020年,沈女士患病住院期間,委托大姐的兒子李先生(即沈女士外甥)為其聘請了一位王姓律師。9月23日晚上9點多,王律師獨自一人前往沈女士住院的病房,為沈女士制作了訂立遺囑的談話筆錄。9月24日上午,王律師在律所讓內勤人員打字為沈女士制作了一份代書遺囑。當天下午,王律師與本所另一位律師再次前往醫(yī)院,詢問主治醫(yī)生沈女士的精神狀態(tài)及思維是否正常。當晚,兩位律師帶著打印好的遺囑又一次前往沈女士病房。在病房里,沈女士當著大家的面宣讀了遺囑全文,最終在遺囑上簽字蓋章。在場人除了兩名律師外,還有沈女士的大姐和李先生。
這份遺囑顯示,沈女士對自己名下的財產進行了安排:1、上海市靜安區(qū)某處三室一廳產權房及房屋內的所有紅木家具等都贈與李先生;2、香港股票證券賬戶的資產、香港人壽保險單收益、中國銀行(香港)公司某分行賬戶資金等贈與李先生;3、江蘇銀行資金等贈與自己兄、妹以及李先生等人。9月26日,沈女士在醫(yī)院因病重過世。在沈女士的追悼會上,李先生拿出遺囑,要求按遺囑分配沈女士的財產。除沈女士大姐外,沈女士的其他兩兄一妹均不認可遺囑內容,認為該代書遺囑是李先生找來的律師為沈女士制作的,不認可遺囑的效力,并要求按法定繼承的情形對沈女士的財產進行分割。李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遺囑有效并按照遺囑分配有關房產、股票、存款等財產。代書遺囑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在審理代書遺囑案件中,把握時空一致性原則是判斷遺囑有效性的關鍵點。所謂時空一致性,要求時間的同步性和空間即地點上的同一性,即遺囑人的口述行為、代書人的代書行為以及見證人的見證行為是同時發(fā)生的,也就是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這三類人要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訂立遺囑行為。一個標準規(guī)范的代書遺囑訂立過程,應該是遺囑人邊口述、代書人邊聽寫、見證人在旁邊全程見證參與的過程。在進一步審理查明遺囑的訂立過程中,法院發(fā)現(xiàn)沈女士的代書遺囑存在四處重大瑕疵:1、王律師在利益相關人李先生的帶領下,于晚上9點多一個人去醫(yī)院病房為沈女士制作談話筆錄;2、王律師完成遺囑代書后,第二天上午脫離遺囑人,讓律所工作人員打印代書遺囑;3、第二天晚上雖有見證人到場將打印遺囑稿交由遺囑人簽字蓋章,并由李先生拍攝錄像,但見證人僅見證遺囑人的簽字蓋章過程,未對遺囑訂立的全過程進行見證,且見證人主體亦不適格;4、在此次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相關人利用沈女士信息不對稱、住在病房“孤島”的心理狀態(tài),誘導其簽訂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遺囑的可能性。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沈女士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要件,應予認定無效。最終,法院判決沈女士上述遺產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沈女士的一姐兩兄一妹四位繼承人依法繼承分割,同時考慮到李先生對被繼承人生前的付出和被信任,盡到一定的照顧責任,李先生可酌情取得被繼承人一定的遺產。一審判決后,原告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和精神,訂立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任何形式上的欠缺將導致遺囑的無效。因此,代書遺囑應當場制作、當場訂立,見證人應在訂立遺囑的現(xiàn)場,自始至終地見證整個遺囑的訂立過程,包括遺囑人的意思表達過程、遺囑的書寫過程、簽字確認過程等,其標準應該是時間、空間的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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