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緩和夫妻關系
在房產(chǎn)證上加上了配偶的名字
不曾想
夫妻關系更加緊張了
現(xiàn)在撤名還來得及嗎
將一半房產(chǎn)贈與妻子后,丈夫以受騙為由起訴撤銷贈與
2012年,陳先生的父母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屋,將產(chǎn)權人登記為陳先生一人。
2015年,陳先生和姜女士走進了婚姻殿堂,這套房屋便成了兩人的愛巢;楹,姜女士多次向陳先生提出要將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產(chǎn)證上,但由于陳先生的父母極力反對,陳先生始終沒有同意,夫妻兩人經(jīng)常為此爭吵。2020年5月的一天,兩人因瑣事再次產(chǎn)生爭執(zhí),姜女士一氣之下對陳先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產(chǎn)證上加我的名字,咱們就離婚吧!”陳先生生怕妻子真的要離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兒難以割舍,于是便瞞著父母,在該套房屋的產(chǎn)權證上加上了姜女士的名字,兩人各享有50%產(chǎn)權份額。令陳先生沒想到的是,加名字的當天晚上,姜女士又與其發(fā)生了爭吵,并再次提出離婚。沒過幾天,姜女士便帶著女兒搬回娘家居住。一次,姜女士在母親的陪同下回陳先生家中取生活用品,兩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級,甚至還砸壞了家里的家具家電。2021年5月,陳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姜女士離婚。庭審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離婚,還想與陳先生和好如初。因當時雙方并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陳先生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然而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后,陳先生與姜女士的夫妻關系仍然沒有任何緩和。于是,陳先生又起訴到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這次的訴請是要求撤銷自己對姜女士房產(chǎn)份額的贈與。陳先生認為,姜女士利用自己想維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騙自己向其贈與房屋產(chǎn)權,但沒有履行房屋贈與所附的維護婚姻關系的義務,構成欺詐。姜女士則認為,自己不構成欺詐,陳先生對自己的贈與是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義務一說,房產(chǎn)證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與陳先生修復感情,因此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贈與發(fā)生在“夫妻”這一特殊的身份關系中,婚姻關系的基礎在于情感,夫妻關系的維系或改善需要夫妻雙方甚至是雙方長輩長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員應承擔的人身、道德層面的義務。陳先生與姜女士長期因房產(chǎn)是否加名而爭吵,現(xiàn)加名雖已完成,但在此事中暴露出的家庭問題對兩人感情的不利影響仍將持續(xù)一段時間,不可能瞬間消弭殆盡;同樣,即便雙方均愿意以此為契機調整自己的認知和行為,情感的修復也需要時間。目前兩人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即使將來兩人離婚,也未必僅能歸責于其中一方。雙方更應珍惜夫妻之間的情感,并肩負起家庭的責任,而非僅通過建立某種“財產(chǎn)性合同”維持婚姻。最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姜女士在接受贈與前后的行為不構成對陳先生的欺詐,陳先生主張姜女士未完成贈與所附義務的觀點缺乏依據(jù),故對陳先生主張撤銷其已完成的贈與,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陳先生不服提出上訴,經(jīng)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婚內(nèi)贈與因其發(fā)生在“婚姻”這一特殊的身份場域,所以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的贈與。眾所周知,婚姻的基石是情感,這就決定了婚內(nèi)贈與或多或少都包含了夫妻感情、家庭人倫等復合因素。因此,對于婚內(nèi)夫妻雙方而言,一方面,贈與前,各方均應慎重考慮贈與可能為財產(chǎn)、情感帶來的變化,權衡其中的利弊風險;另一方面,贈與后若贈與方行使撤銷權,主張該贈與違背其真實意思,人民法院的審查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活動中撤銷贈與的審查,而將在婚內(nèi)這一背景之下,結合夫妻雙方在贈與前后乃至整個婚姻過程中的表現(xiàn),對贈與能否撤銷進行審查。一、“婚前房產(chǎn)、婚后加名”不得隨意撤銷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陳先生的父母在陳先生婚前出資為其購買的房屋,屬于陳先生的婚前財產(chǎn);楹螅愊壬谠撎追课莸漠a(chǎn)權證上加上妻子姜女士的名字,屬于對姜女士產(chǎn)權份額的贈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chǎn)份額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chǎn)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若贈與房產(chǎn)已經(jīng)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則因財產(chǎn)權利的轉移已完成,一般難以撤銷。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屬于贈與能夠撤銷的特殊情形有:1. 若受贈人系以欺詐手段使贈與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贈與,則贈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贈與。2. 若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陳先生主張姜女士對其實施了欺詐,導致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但是,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在陳先生對姜女士作出贈與之前,兩人僅處于經(jīng)常爭執(zhí)的常見婚姻困境,并無證據(jù)顯示姜女士此時已決意離婚或系故意先騙取陳先生的房產(chǎn)、再進行離婚;而陳先生自身亦希望通過在房產(chǎn)證上加名字來改善、維系夫妻感情。贈與完成之后,提出離婚訴訟的亦是陳先生,因此姜女士的行為難以構成對陳先生的欺詐。同時,該贈與并未約定相應的義務,姜女士不履行贈與所附義務之觀點亦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贈與并不符合可撤銷的特殊情形。雖然客觀上婚姻的功能涉及夫妻雙方財產(chǎn)性利益的分配、重組、升級,但是,更應受到重視的、能夠從根本上維系婚姻的基礎,恰恰是情感,而非物質。夫妻在婚姻中面對情感與物質的牽絆時,解決問題的良方往往是兩人對感情的堅定、對彼此的堅守。面對“婚前房產(chǎn)、婚后加名”,出資方考慮“加名要謹慎”,而加名方認為“利益須保障”,這并非是不可調和的矛盾。法官在此提示:婚姻的基礎是愛,婚姻的維系更需要夫妻雙方基于情感互相理解、彼此支持,只有這樣,婚姻才能更經(jīng)得起考驗、走得更長遠。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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