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孩子百日、周歲時
拍照留念
記錄孩子成長的軌跡
是許多父母的選擇
然而江西南昌的彭女士
在給寶寶拍周歲照片時
遇到了煩心事
孩子拍完周歲照
底片被攝影機構弄丟了
彭女士告訴都市現(xiàn)場記者
2022年10月
她在位于南昌市紅谷灘區(qū)的
“柏言兒童攝影”
選了一個598元的攝影套餐
為剛滿周歲的小兒子
拍攝周歲照
付了定金100元之后
當天拍完了三套服裝
由于小兒子感冒
還剩下一套沒有拍
彭女士:去年12月,攝影館聯(lián)系問我是什么原因沒有拍完這些照片,當時我就跟他解釋了,因為12月是國家疫情放開的時候,大人、小孩身體狀況都不太好,當時他也知曉這個情況,也沒有要求我去拍。
由于各種原因延誤
直到今年11月18日
彭女士才再次聯(lián)系“柏言兒童攝影”
并完成了
剩下一套服裝的拍攝
彭女士:拍完以后在付款的時候,因為他找不到我第一次拍的時候的定金,我就咯噔了一下,我就在想會不會我的底片也不在了,所以我還問了他們工作人員,我去年拍的照片是不是還在,他們回答我說是,在的。
當天
彭女士就把剩下的
498元拍照余款付清
又過了幾天
她去影樓選片
這時影樓工作人員卻告訴她
之前拍攝的底片
沒有了
事發(fā)后
影樓第一時間
向彭女士表達了歉意
并提出讓她帶孩子再拍一次
但彭女士表示
孩子的周歲照片意義重大
而且現(xiàn)在已經過去一年多時間
孩子已經長大了
即使補拍
也回不到周歲時的樣子
對此
影樓提出
將原有套餐598元全額退回
再加500元的賠償方案
可彭女士并不接受
她提出的是
影樓需進行三倍賠償
彭女士:這確實是一個很重要的時刻,沒辦法來復制或者來彌補的。這是對客戶很重要的一些東西,確實是因為你工作的失誤,導致我們利益受到損害。我的要求就是在退還交付的套餐金額以外,還要給我3倍賠償。
商承認自身存在過失
但認為三倍賠償有點高
12月24日下午
都市現(xiàn)場記者陪同彭女士
來到南昌“柏言兒童攝影”紅谷灘店
了解情況
南昌柏言兒童攝影紅谷灘店 經理 :我們的態(tài)度就是我們給你的套餐退給你,500塊錢賠償也給你,然后再送個套餐給你拍也行。我們也是做攝影機構的,我們能夠給到你的,就是來我們這邊拍照。
彭女士:我要是這個月拍的照片你丟了,我愿意接受。孩子現(xiàn)在都長大了,我不可能讓我的孩子回到1歲來拍這個照片。
這位經理表示
此事確實是他們的過失導致
他們積極和彭女士協(xié)商溝通
也給出了他們能給予的最大補償
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
孩子周歲照片沒能留存
這種遺憾可以理解
但彭女士向影樓提出三倍賠償
是否有法可依?
這份“遺失的美好”
又該如何估量?
律師 張?zhí)穑?/strong>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說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退款,或者要求經營者重新履行。在本次事例當中,因為商家誤把底片刪除,導致無法提供照片。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或者重新拍攝。
律師:商家不存在欺詐行為
消費者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張律師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或者商品存在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才能夠主張三倍的懲罰性賠償。但在這一糾紛當中,他認為并不存在法律上規(guī)定的欺詐行為。經營者只是因為過失,把底片刪除。
不過
張律師也建議
對于這種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
彭女士可以依據《民法典》
向商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 張?zhí)穑?/strong>在本次事例當中,因為小朋友的周歲照已經過了時間;對于小孩子也好,對于父母也好,是會帶來一些精神損害的。消費者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經營者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話,可以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調解,也可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最后都無法協(xié)商一致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酌定精神損害的數額。
在去年的“3.15”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有一個案例與彭女士的遭遇非常相似。2019年2月1日,新人周某某、肖某舉行婚禮,聘請某演繹公司為其做婚慶服務,兩人在某演繹公司處訂購了價值5500元的婚慶服務,包括主持、攝影、攝像等,其中攝影服務為600元。周某某向某演繹公司預付了定金500元。婚禮結束后,周某某、肖某支付了全部服務費;之后,演繹公司將婚禮過程的攝像資料丟失,無法向周某某、肖某交付該資料。周某某、肖某起訴演繹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服務費55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0元。最終,人民法院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6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
在闡釋該案意義時表示
婚禮是極具紀念意義的特殊經歷
婚禮現(xiàn)場的影像資料
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
具有不可復制性
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
雖影像資料的丟失
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
身體健康及完整性的損害
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
給原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精神損失
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現(xiàn)場鴿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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