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頂大吉,屋主設宴
酒后施工,意外受傷
屋主、包工頭、工人
誰應擔主要責任?
工人飲酒后施工,墜落受傷
蔣某(化名)將其農村四層住宅發(fā)包給黃某(化名)施工建設,約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計算建造費用。黃某雇請孫某(化名)等人進行施工作業(yè)。
2022年10月11日12時許,在涉案房屋完成封頂作業(yè)后,蔣某為黃某、孫某等人提供午餐并提供了酒飲品,孫某有飲酒情況。同日下午5時許,孫某在施工過程中從二樓樓梯處墜落并導致其受傷,遂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
后孫某向鑒定機構申請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鑒定意見為“孫某顱腦外傷行開顱術后評定為十級傷殘”。孫某因涉案事故產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23818.47元。
包工頭、房主、工人
誰的責任更大?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將其四層農村住宅發(fā)包給黃某施工建設,黃某以其自身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建房任務,蔣某與黃某之間形成承攬關系。黃某雇傭孫某為其施工,并在黃某安排指示下從事涉案房屋的建設工作事宜,孫某與黃某形成勞務關系。
關于本案中包工頭黃某的責任。黃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承攬人及現場工人的雇主,未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日常監(jiān)督管理義務缺乏,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關于房主蔣某的責任。一方面,房主蔣某明知孫某在午餐后需對涉案房屋繼續(xù)施工的情況下,仍主動提供酒飲品,未盡到勸解義務;另一方面,涉案房屋為三層以上的農村自建高層住宅,蔣某將其發(fā)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黃某進行施工,蔣某存在定作選任過失,對本案損害的發(fā)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關于工人孫某的責任。孫某作為多年從事建筑工作的熟練工,應對建筑工程中的作業(yè)危險性有明確認知,其在施工前主動飲酒,存在過錯,應減輕包工頭黃某賠償責任。
根據黃某、蔣某、孫某各自的過錯程度區(qū)分,法院綜合確定三人各承擔的責任比例分別為40%、35%、25%。
法官:包工頭較房主承擔更多責任,
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則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工人酒后在農村自建房修建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劃分。
包工頭的責任認定。在《民法典》吸納、融合《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后,“勞務”與“雇傭”二者的含義并無本質性區(qū)別。本案中,包工頭黃某與孫某構成勞務關系的情形下,包工頭黃某在本案中亦可以理解為接受勞務者。在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者因接受勞務獲得收益高于房主獲得的收益,基于此,包工頭黃某較房主蔣某承擔更多責任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則。本案中,作為接受勞務者的黃某有責任保障為其創(chuàng)造利益的孫某的用工安全,但其并未落實施工安全防護和保障措施,存在較大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黃某應對孫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房主的責任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關于加強村鎮(zhèn)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的規(guī)定,“自建低層住宅”是指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農村自建低層住宅的承建方不需要建筑從業(yè)資質,而三層(含三層)以上則受《建筑法》的調整,承建方應須具備相應建筑從業(yè)資質。本案中的四層房屋屬于農村自建高層住宅,蔣某將其發(fā)包給不具有施工資質的黃某進行承建,則應認定蔣某存在選任過失。此外,房主蔣某明知孫某在午餐后需對涉案房屋繼續(xù)修建的情況下,仍主動提供酒飲品,也未對孫某酒后施工進行勸解,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理應承擔責任。
施工人員的責任認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者自身對損害發(fā)生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責任。但這種過錯僅限于重大過失,而不包含一般過失。在本案勞務關系中,作為提供勞務者的施工人員孫某酒后修建農村自建房時因操作失誤而受傷,酒后工作嚴重影響人的注意力和判斷力,使自己陷入危險境地,屬于具有重大過失的情形,應當減輕接受勞務者黃某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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