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我去說這個錢
2024年12月13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一名姓龔的女士稱自己剛從銀行取出的30萬元現(xiàn)金被搶走,嫌疑人目前已經(jīng)駕車逃離。警方初步判斷這是一起惡性刑事案件。
按照龔女士提供的信息,駕車搶劫她的正是自己的熟人張某,按照路面監(jiān)控等信息,警方很快將張某駕駛的車輛截停。通過對車輛的搜查,辦案人員很快找到了龔女士所說的30萬元現(xiàn)金。面對此情形,司機張某與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鄒某卻一問三不知。
民警聽完龔女士陳述后認為,龔女士描述自己現(xiàn)金被搶劫的過程中,很多細節(jié)并不符合常理,懷疑她有可能是詐騙受害者,這筆錢的來源也可能存在問題。
鄒某和張某的聊天信息中顯示,他們幾天前受一個電信詐騙團伙指派,前往浙江瑞安找龔女士取現(xiàn)金。
警方初步認定,龔女士應該是被騙了。對方派出的司機張某和所謂的安保鄒某是洗錢團伙的成員,嫌疑人利用龔女士進行洗錢犯罪。從證據(jù)看,此案作案手法與當前高發(fā)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相似,即騙被害人取出現(xiàn)金等貴重財物,交由車手轉(zhuǎn)移。
審訊中,司機張某向警方稱,他認為涉案30萬元并非龔女士所有。與此同時警方發(fā)現(xiàn),龔女士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偽造的。她從銀行卡取出的30萬元現(xiàn)金實際來自江蘇無錫的潘先生,而潘先生最近沒有購置房屋的行為。
眼見實在瞞不住了,龔女士向警方說出實情。她表示,幾天之前,一個在微信上很久沒見面的朋友突然向龔女士介紹,說國家現(xiàn)在正在加大力度扶貧,可以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過一下銀行流水就能拿到200多萬扶貧款。龔女士感覺這樣的做法不會產(chǎn)生什么損失,也就答應了。
直到30萬元被找回來的時候,龔女士才得知承諾給自己200多萬扶貧基金是詐騙集團的話術,目的就是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取現(xiàn)。
經(jīng)審訊,被騙入局的并非龔女士一人。協(xié)助她取錢的司機張某和負責安保的鄒某表示,自己過來幫電信詐騙團伙取錢,也是從被騙開始的。
2025年1月,張某與鄒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龔女士目前處于取保候?qū)忞A段。
瑞安警方找到了匯款給龔女士賬戶的潘先生。潘先生稱,這錢并不是打給龔女士的,而是打給他女朋友小艾的。
2024年10月,潘先生在網(wǎng)上認識了小艾。在潘先生印象當中,小艾對股票有著獨到見解,分析股票很專業(yè)。
目前龔女士賬戶上的30萬元已經(jīng)返還給了潘先生,案件由江蘇、浙江兩地相關單位繼續(xù)偵辦。經(jīng)過調(diào)查龔女士的微信,跟她提起扶貧基金的“好友”也是騙子偽裝的。他們非法獲得了龔女士的個人信息后,以好友身份騙取龔女士信任,進而誘騙她參與到洗錢犯罪中。
普法時間
Q1:
如果按龔女士所說,她從銀行取了30萬,雇了張某給自己開車,結(jié)果中途張某把她騙下車,拿著錢跑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該如何評價?是算盜竊還是算搶劫呢?
A1:
如果是這種情況,司機張某的行為將涉嫌盜竊罪。因為盡管龔女士是被騙下車的,張某拿到錢這種行為的形式上,似乎也不是秘密竊取,但是龔女士沒有交付的行為,也沒有交付的意思表示。只不過因為龔女士被騙下車之后,她對這30萬的實際控制力減弱,所以司機張某可以趁機非法占有這筆錢,它符合盜竊罪的本質(zhì)特征,所以如果這種情況屬實的話,應當是涉嫌盜竊罪。
Q2:
警方根據(jù)證據(jù)初步判斷,龔女士是一名電信詐騙的受害者,她從銀行把自己的錢取出來交給了犯罪嫌疑人。你怎么看警方的這種判斷呢?
A2:
從外觀上看,龔女士的行為表現(xiàn)符合詐騙被害人的一些特征,比如說她去大額取現(xiàn),但是這些現(xiàn)金的來源和用途說不清楚。她把自己的錢交給陌生人,但是為什么以及具體的過程,她說的內(nèi)容也是漏洞百出。所以完全符合通常我們看到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被害人被深度洗腦,只相信犯罪分子的說辭,不相信警察的勸阻的情況。所以警方出于保護她的資金財產(chǎn)的安全,對她進行了保護性的止付。
隨著警方的深入調(diào)查,最后發(fā)現(xiàn)龔女士這30萬元不是她自己的,是另外一筆電詐的錢款轉(zhuǎn)到她的名下,她幫著取了出來,如果是這樣的話,龔女士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A3:
最近幾年,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形式,就是詐騙分子利用普通人做工具,去實施詐騙或者是轉(zhuǎn)移資產(chǎn)。那么像這些所謂的工具人,他們一方面既是詐騙得以實施完成的一部分,有可能涉嫌犯罪,另外一方面他們被蒙蔽,有可能也蒙受了經(jīng)濟損失,是詐騙的被害人。本案中,龔女士取出來的30萬現(xiàn)金,是詐騙案件的贓款,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龔女士對此知情,和詐騙分子有通謀,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她將是詐騙的共犯,涉嫌詐騙罪;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她不知道具體這30萬是通過什么樣的犯罪,具體的犯罪過程手法她不知道,她只是知道這30萬,是一些違法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然后把它取現(xiàn)轉(zhuǎn)移的,就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Q4:
警方找到潘先生的時候,他說,之所以會上當受騙,是因為這些電詐分子提供的這些股票漲跌的信息非常準確,那么電詐分子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A4:
在詐騙犯罪當中,騙子所謂的精準預測股票的走勢有三種方式。第一種,就是一個虛假的網(wǎng)站,一些虛假的App,犯罪分子都可以在后臺操作,隨意更改;第二種情況,就是真實的股票交易情況,加上境外的一些編造的虛假的股票交易情況,真假結(jié)合,發(fā)布所謂的預測分析。第三種情況就是完全真實的大盤、完全真實的股票交易情況,然后采取廣泛撒網(wǎng)、選擇性反饋的方式。簡單地說,就是犯罪嫌疑人針對大量的詐騙對象分為兩組,一組預測漲,一組預測跌,然后對于預測準了的那一組再分為兩部分。本案當中的潘先生,就是經(jīng)過這種多次分組預測之后剩下來的那些,每一次都預測準確的那一部分。所以從潘先生的眼光來看每一次對方都已經(jīng)準確預測了,確實是很懂行或者是有內(nèi)幕消息,所以對犯罪分子完全喪失了警惕防備心理。
Q5: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當中,像潘先生這樣的人是很多的,他們總覺得自己見多識廣,警惕性很高,是不容易上當受騙的,但是最后結(jié)果是這樣的,您怎么看待他們這種心理呢?
A5:
現(xiàn)在的詐騙犯罪之所以欺騙性比較強,就是他們用一些比如說App、網(wǎng)站或者用一些話術,營造出一種很生動具體的生活場景,針對的是特定類型的消費行為、生活習慣或者是心理需求,總有一個相對應的一種騙局或者一種詐騙類型。我想說的是詐騙風險無處不在,無論我們是什么性別、什么職業(yè)、什么專業(yè)、什么受教育程度、什么樣的認知水平都要有防范之心,涉及到財物交涉的問題都要保持足夠的理性和謹慎。
Q6:
龔女士說,自己先是被微信上的朋友騙去申請所謂的扶貧基金,又被所謂的工作人員忽悠著交出了自己的銀行卡的信息,最后淪為了犯罪分子洗錢的工具了。那么如何避免淪為這種洗錢的工具人呢?
A6:
想要防范這種情況發(fā)生,從個人的角度來講,最主要的還是一定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這些銀行賬號、身份證號等等信息。對于政府來說,想要防止這類案件再次發(fā)生,一方面要加強數(shù)據(jù)安全的責任管理,很多企業(yè)機構因為業(yè)務的原因,或者是履職的原因,獲取了大量的個人信息,那么就必須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保障這些數(shù)據(jù)安全;另外一方面,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避免個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或者是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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