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里,父母帶著5歲的小帥到上海某蹦床館體驗,在工作人員引導下觀看了安全視頻,簽署了承諾書,在簡單熱身和安全法則學習后,小帥一家開始自行游玩。
為了讓孩子鍛煉膽量,父母鼓勵小帥參加了一個高空極限逃生項目。在進入底層跳臺時,小帥有點猶豫害怕,工作人員見狀便主動雙手托舉小帥腋下,小幅擺動后將他拋出。緊接著,陷落在氣墊上的小帥發(fā)出了哭喊聲。
送醫(yī)后,小帥被診斷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與蹦床館協(xié)商未果,小帥一家起訴要求賠償。蹦床館辯稱,小帥一家進場前后,場館已進行風險告知,跳臺墻上張貼的風險告知書也規(guī)定"禁止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體驗",5歲的小帥不是該項目的體驗對象,工作人員出于好心才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認為,蹦床館內各項目的活動方式、注意事項和風險等級有所不同。對此,場館應予以充分、有效的提示。高空項目相關年齡要求僅張貼在該項目跳臺區(qū)的墻上,且分布在眾多條款中,小帥父母自進場到事發(fā),沒有有效的獲知渠道,從而影響其對活動項目的選擇。
同時,小帥父母也未對活動風險足夠重視,在孩子獨立活動期間存在監(jiān)護不力。由此,法院對小帥一家要求蹦床館承擔75%賠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蹦床館支付賠償款共計13.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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