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深圳一伙犯罪分子租來豪車 故意“碰瓷”公交車 誘導公交車司機自掏腰包“私了” 還騙取保險公司賠付 這個犯罪團伙終于栽了 他們將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一起來關(guān)注 10人租豪車碰瓷公交車39次 騙得保險公司賠付15.5萬余元 2020年以來,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糾集被告人陳某、關(guān)某江等共10人,江某、陳某飛傳授作案手法,駕駛租來的“豪車”,在深圳市區(qū)道路專挑運營中的公交車作為目標,緊盯公交車進出站前后變道的時機,在車流高峰時段故意提前占道堵在側(cè)面,既不超車也不讓道,當公交車變道時突然加速前沖,制造剮蹭、碰撞等事故,對公交車司機實施敲詐勒索,逼迫司機支付幾百元到數(shù)千元“維修費”。 被告人為了遮掩犯罪行徑,還會上演“雙簧戲”。2021年1月,一司機駕駛公交車行駛至某公交站路段時,被告人江某等駕駛奧迪轎車上前“碰瓷”。江某等人利用公交車司機害怕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心理,要求其“賠償了事”。當司機提出質(zhì)疑時,江某等人又糾纏不放,并電話通知被告人徐某、陳某趕到現(xiàn)場,以“修理廠師傅”的身份與公交車司機談價,設(shè)法讓公交車司機覺得保險理賠不劃算,從而選擇“私了”,最終敲詐“維修費”6500元。 碰瓷案件,圖源:深圳龍崗公安 此外,被告人江某等采取同樣手段“碰瓷”其他公交車,待涉事司機報保險公司處理后,江某等人便騙取保險公司賠付。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陳某飛、江某、何某駕駛奔馳轎車“碰瓷”公交車,最終從公交車投保的保險公司騙得53000元分贓。 該犯罪集團成員通過以上作案手法,共“碰瓷”公交車39次,涉案金額約11萬元;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騙得保險公司賠付5次,金額為15.5萬余元。 以敲詐勒索罪 判處10人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等組成的犯罪組織有三名以上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多次糾集在一起作案,主要“碰瓷”公交車進行敲詐勒索,嚴重威脅公交車司機及乘客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擾亂了公共交通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集團并予以嚴懲。 綜上,法院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江某、徐某、陳某飛等10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拘役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其中,被告人江某、陳某飛還犯有詐騙罪,法院對其數(shù)罪并罰。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公交司機遭遇可疑事故 不應與對方“私了”解決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多次實施但未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公交車司機擔心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到內(nèi)部處罰或承擔其他責任的恐懼心理,以“碰瓷”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和解”的名義向被害人索要財物,多次作案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置他人權(quán)益、公共利益于不顧,“結(jié)伙成團”有計劃、有選擇地實施犯罪活動,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予嚴懲。 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特別是公交車司機,如果在行車途中遭遇可疑事故,一定要報警處理并按正規(guī)流程走保險理賠程序,不可與對方“私了”解決。對“碰瓷行為”堅決說“不”,共同營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法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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